2. 基本规定
2.0.1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
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优先采用被动式技术和适宜技术。
2.0.2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
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说明。
1.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2.建筑群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群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
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3.参评建筑本身不得为临时建筑,且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计算区域的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能够完整围合。
4.常见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主要有:人均居住用地、
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等。 2.0.3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
一星或以上标准。下列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1.全市新建、拆建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2.规划总用地面积(或多个地块由同一家用地单位取得并统一规划的)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配套商业、其他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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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3.相关规划和规定对绿色建筑有要求的,按高标准执行。
2.0.4 建设项目应通过前期审批,未通过前期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
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报审。建设项目涉及场地选址、日照、绿地率及公共绿地、楼间距等有关指标要求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予以控制。
2.0.5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景
观、雨水、太阳能、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的,应向审图机构出具相关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承诺书;设计单位应在绿色建筑专篇中对该专项设计内容涉及到绿色建筑的有关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并以文字描述。建设单位在领取审图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向审图机构补充报送相关专项设计文件材料。
2.0.6 审图机构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的规定,在原有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工程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局不颁发施工许可证。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后,项目如需取得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证书,还需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项目外)。
2.0.7 为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审图机构将根
据所报送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深度,按以下两种情况,审查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1.对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内容尚未深化设计的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分两次进行施工图审查:
(1)初审。对已送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材料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条文进行审查,审查该项目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达标项,注明未审查但承诺达标项,并以此判定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国家星级的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除绿色建筑内容外,其他有关内容包括建筑节能等,仍应完成审查,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项目“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可据此按规定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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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色建筑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报送承诺达标的专项设计文件后,审图机构应在初审的基础上,审查相应设计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该意见书将作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必备材料。
2.能一次性提交绿色建筑设计全部相关材料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审图机构仍按常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同时出具“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绿色建筑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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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流程
送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结合绿色建筑专篇、自评估报告、《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及《珠海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根据各条文审查要点,按专业对各自评达标条文进行审查 不通过 送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审查开始 核对项目建筑类别及绿色建筑星级(等级)核对报审材料是否齐全 景观、雨水、太阳能、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内容尚未深化设计 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意见 根据各条文审查要点对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参照本审查要点2.0.7条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 不通过 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意见 出具项目《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月内建设单位报送承诺达标的专项设计文件 复审 通过 初审 一次性提交绿色建筑设计全部相关材料 参照本审查要点2.0.7条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 结合绿色建筑专篇、自评估报告、《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及《珠海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根据各条文审查要点,按专业对各自评达标条文进行审查 通过 出具项目《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通过 出具项目《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绿色建筑审查结论 审查结束 不通过 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意见 备案 送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5
4. 审查材料
4.1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1)绿色建筑证明材料。
审查材料应根据所选条款确定,其分类方法可以参考表4.1.1。
表4.1.1 电子版审查材料分类建议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1.土地使用证 1.1 项目审批文件 2.立项批复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简介 1.2 建设单位文件 1 基本材料 1.3 设计单位文件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开发资质证明 4.申报声明 1.设计单位简介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设计实例介绍 4.设计图纸内容确认声明 1.咨询单位简介 1.4 咨询单位文件 1.5其他文件 2.咨询单位营业执照 3.咨询实例介绍 1.申报书 要求说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