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未及时交回从本人本月安全结构工资中扣除50元。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会议纪律,准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每次从本人本月安全结构工资中扣除50元,无故不到的扣除1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汾西矿业水泥厂。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泥厂实际,特制定水泥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都要认真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登记造册,积极整改,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第三条 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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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是部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我厂事故隐患分为:机械、电气、交通运输、火灾、建筑物和其它等六类。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专业会议
排查事故隐患例会制度
第八条 每月召开一次由厂长、总工程师主持的安全办公会议,着重解决各部门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问题;区、车间发现一般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第九条 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专业会议排查事故隐患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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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隐患履行消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续。
2、对新发现的生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3、安全办公会议结束后,要按照议定的内容,下发会议纪要,并按照纪要要求进行严格考核,确保议定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第十条 各级检查人员在各类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并送安监科,安监科负责筛选分级。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当场与区、队、车间干部认定,并在 “四定表”签字、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总工程师、厂长报告,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预防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整改时间、负责人落实。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按排查规定时间解决后,责任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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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及时向安监科报告,经安监科复查确认后,履行消项手续,形成隐患排查的闭合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第七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治理,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一上报,归类存档。
第十九条 安监科要按排查程度将事故按类别、级别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安监科每月下旬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级,制定措施,并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厂领导和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二十一条 部门车间在事故隐患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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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及“三违”现象应及时报告给安监科并进行登记。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监科对全厂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得好的部门、每季能完成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上报、报告数量、整改及时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查出、议定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部门,处罚该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在自查过程中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三违”现象要及时上报安监科,隐瞒不报的,处罚该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重大隐患后没有采取措施的,罚责任人500元,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排查和整治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对严重“三违”人员,除本厂重罚外,送交集团公司“三违”培训班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无特殊工种证而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者,参照集团公司文件《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汾西矿业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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