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第二条 编制范围:凡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自然灾 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
第二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体系构成
第三条 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企业综合应急预 案的子文件或标准操作程序,必须和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接口吻合、衔接严密,协调一致,不得有任何冲突。
第五条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应与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预案保持协调一致。
第三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发放 第六条 厂安监科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报分管安全的总工程师和生产厂长审核,由厂长签发发布令后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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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由安监科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介休市安监局备案,发放到厂属生产区、相关部门科室,组织学习,厂安监科和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和演练
第九条 厂安监科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条 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进行补考。
第十条 车间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使职工熟悉预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一条 厂安监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与调度室共同组织实施。每年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整改
第十二条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每三年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企业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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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键设备更换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4、应急处理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
5、年度风险评价,发现新的潜在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汾西矿业水泥厂安监科。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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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厂安监科和分管安全总工程师,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厂长、党委书记。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厂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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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厂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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