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7.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8.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9. 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处罚时效、种类和幅度、被处罚相对人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
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
职权名称 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
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0199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
职权依据 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
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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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是否适用
是
简易程序 行政相对人
个人
时效说明 2年《行政处罚法》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出具文书名称 承办处室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所属各大队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451-82897598 0451-82897577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四)行政强制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lj.gov.cn/)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强制措施种类和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权力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选择填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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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强制措施种类,在表单设定的“扣押财物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选项中如实勾选,可
单选,也可以多选,不能漏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根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强制执行方式,在表单设定的“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
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恢复原状
代履行
排除妨碍、
其他”选项中如实勾选,可单选,也
可以多选,不能漏项。
3. 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
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4.出具的文书名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如实填报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名称,不得漏填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文书名称应准确,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规范填写,如有多个文书,填写格式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等。
5.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6.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7.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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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强制种类、行政相对人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
上传,并注明相
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强制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230000-04-0-2800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0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04日修订)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
职权依据 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
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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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强制措施种类 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相对人 出具的文书名称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无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物品清单》、《没收物品凭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451-84602110 0451-88370101
(五)行政征收、征用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lj.gov.cn/)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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