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20个工作日”、“每月15日前”。
3.承诺时限: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
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5.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6.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7.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8.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9.上传样表附件:是指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
25
提报的规范样表,应通过点击进行上传。上传名
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0.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行政相对人、申报所需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
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征收、征用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对利用国家地质档案资料和地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盈利性活动地质成果资料费的征收
230000-05-0-0564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地质博物馆
职权编码
26
职权依据
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问、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三、《关于黑龙江省利用地质档案和地质档案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黑价联函[2008]1号) 同意对利用国家地质档案资料和地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或汇编出版等盈利性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收取地质成果资料费。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资料服务室 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 0451-55603725 监督电话 0451-55603868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二、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三、资料利用申请单。
(六)行政监督检查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lj.gov.cn/)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
27
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
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3.出具文书名称: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名称。如有多个文书,填写格式为:《检查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等。
4.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5.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6.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7.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
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8.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出具文书名称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
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
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
28
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监督检查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的行政监督检查
230000-10-0-2176 职权类型 行政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出具文书名
《复检结论通知书》、《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经营者)》、
称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指
咨询电话
挥中心),市场规范管理处 监察室
监督电话
承办处室 0451-84572635,84618550
监督处室 0451-84619955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