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监理员基础知识培训资料(6)

2019-02-15 22:33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 15229-200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2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正在修改); 3.7 验收规范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正在修改);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正在修改);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正在修改); (7)《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正在修改); (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正在修改); (9)《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0-2002); (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1)《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1987 )2007版; (1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1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 (14)《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3.8技术规范及规程

(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建筑与市政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98);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5)《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6)《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 (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正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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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1)《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50589-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同时废止。

(3)《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4.4.1、14.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3.1、6.5.3、6.8.2、7.3.4、7.4.2、 7.4.5、9.0.3、9.0.4、9.0.7、9.0.8、9.0.14、9.0.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同时废止。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同时废止。

(7)《预制高强混凝土薄壁钢管桩》JG/T272-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8)《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建筑用闭门器》JG/T268-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4.0.4、4.0.5、4.0.9、6.0.2、6.0.3、6.0.5、6.0.6、6.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同时废止。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同时废止。

(10)《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7.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96和《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96同时废止。

(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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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6月,分别发布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号GB50023-2009)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编号JGJ116-2009),并分别于2009年7月1日和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3.10 宁夏地方规程

(1)《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10。 (2)《宁夏安全管理规程》DB64/680-2010。

4. 土建监理员的工作内容

4.1 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和旁站 4.1.1 检查进场材料质量 4.1.1.1钢筋

Ⅰ 检查进场钢筋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光圆钢筋也

有)、质量证明书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表面标志、每捆(盘)钢筋的产品标牌(吊牌)】和外

观质量(钢筋应平直,表面无损伤、裂纹、结疤、折叠和油污,钢筋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

肋的最大高度)。

(1)《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要求:原件上必须注明进货重量、规格、批号和日期,经办人签字后加盖经销单位公章。不能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的,则需出示该批钢筋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此批钢筋的重量、规格、批号、进场时间和原件保存处,复印后,由经办人在该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经办单位公章。

(2)集中加工的钢筋,应由加工单位出具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或钢筋试验单批件(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加工单位印章,并写明原件存放处。

Ⅱ 注意“产品表面标识(标识就是刻在钢筋表面的标记)”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原来称Ⅰ级钢筋),俗称光面钢筋。代号:HPB 235,其中235代表钢筋的强度标准值,是根据屈服强度确定的,单位Mpa, HPB为热轧光圆钢筋的缩写,其符号为?,产品表面无标识。

(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已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相对GB 1499-1998,该标准的9页10.1.2条对每根钢筋的凸纹钢印标识作出重大变更(旧标准HRB335用“2” 表示;HRB400用“3”表示;HRB500用“4”表示。而新标准的

标识作了变动:HRB335用“3”表示;HRB400用“4”表示;HRB500用“5”表示;HRBF335用“C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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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HRBF400用“C4”表示;HRBF500用“C5”表示。牌号带F的抗震钢筋在标牌和“质保书”上要明示)。

例,3HB20,3 代表钢筋强度标准值为335的热轧带肋钢筋,HB代表生产厂家名称(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20代表钢筋公称直径(以毫米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公称直径)。

Ⅲ 按规范规定对进场钢筋进行复试,其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建筑用钢一般不作化学分析,但如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出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或者无出厂证明,钢种钢号不明时,或者是有焊接要求的进口钢筋时,仍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

(2)钢筋复试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必须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取加倍样送检,加倍复试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立即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并以检测报告形式告知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不合格钢筋由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喷涂色标,并监督清除出施工现场。生产厂家(经销商)应出具不合格钢筋返厂证明报监理机构。 (3)抗震要求: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②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Ⅳ 钢筋存放:

堆放钢筋的场地:要做混凝土地坪、砖砌墩墙堆放钢筋,所有钢筋分类架空堆放,上面用油布或塑料布覆盖作为防雨、防污染措施,做到分类堆放、标识明确。严禁将已复验和未复验的钢筋混放。

(1)挂牌标识:

① 钢筋码放处在钢筋端部挂牌标识,钢筋按成品、半成品分类堆放,挂牌编号注明钢筋的规格、钢号、使用部位及进场日期。

② 加工成型的钢筋做“成型待验收”或“成型验收合格”等标识记录。

(2)注意事项:

① 楼板上禁止集中堆放钢筋。

② 定期检查钢筋的堆放及标识,发现堆放不合格或标识不全、生锈的钢筋等情况应立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要求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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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未加工的钢筋也必须挂牌标识。 4.1.1.2水泥

(1)水泥进场前,应审查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生产许可证、交易凭证、备案证明和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等资料)。

(2)水泥进场时,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资料,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2007)等的标准(即:3天报告)。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复试报告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3)凡水泥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或水泥的技术指标(安定性、细度、凝结时间、烧失量和混合材料掺加量)中任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即为不合格产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不合格产品。 (4)水泥合格的必要条件:水泥生产厂家提供的3d和28d报告所示的数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现场见证取样留置的水泥试件,经过3 d 和28d标准养护后,送有资质的检测站检测后提供的报告所示的数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1.1.3混凝土 Ⅰ 骨料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规定;总的要求是高质量、高强度、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不含有机杂质及盐类的粗、细骨料。

(1)黄砂、石子生产厂家应有备案证明、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和质保书等资料。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试验。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密度(比重)、表观密度(容重)、含泥量等。

(2)混凝土用砂应为粗砂或中砂;粗骨料(碎石、卵石)应连续级配。

(3)混凝土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可允许采用一部分最大粒径为1/3板厚的骨料,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40㎜。

Ⅱ 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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