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3)广告费的纳税调整额: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
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招待费、三新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的计算:80×60%=48万元,(2000+10)×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三新费用加扣:70×50%=35万元 合计调增管理费用=69.95-35=34.95万元 营业外支出调整额:
捐赠限额=150×12%=18万元,故20万元的公益捐赠中允许扣除的是18万元,直接捐赠10万元不允许扣除;行政罚款2不允许扣除。调增营业外支出14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150-2+98.5+34.95+14=295.45万元 应纳所得税=295.45×25%=73.86万元
3.招待费标准100*60%=60万元,9600*0.5%=48万元,超支100-48=52万元 广告费标准=9600*15%=1440万元,大于500万元,允许全额扣除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60*50%=30万元
接受捐赠调整所得额=(50+8.5)=58.5万元
允许捐赠支出=1000*12%=120万元,实际捐200万元,调整所得额=200-120=80万元
允许三费额=300*(14%+2%+2.5%)=300*18.5%=55.5万元 三费实际额=50+6+8=64万元,超标准=64-55.5=8.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2-30+58.5+80+8.5=147万元 企业所得税=147*25%=36.75万元
4. 会计利润=800-200-20-40-45-50+60-5=500万元
管理费用调整:投资者生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调增10万元;
业务招待费=10*60%=6万元,800*0.5%=4万元,允许抵扣4万元,调增6万元 研究开发费允许加扣50%,即20*50%=10万元,调减所得额10万元。 财务费用调整:10-50*10%=5万元,调整所得额5万元。 营业外支出调整:
允许捐赠额=500*12%=60万元,实际公益性捐赠2万元,允许扣除,不用调整;直接捐赠1万元,不允许扣除,调增所得额1万元。
营业外收入调整: 收入=7+7*20%=8.4万元,调增所得额=8.4-7=1.4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6-10+5+1+1.4=513.4万元 应纳所得税=513.4*25%=13.35万元
五、分录题
1. (1)2010年当期应交所得税
会计折旧=300万元,税法折旧150万元,调增所得额=1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500-1200×50%+250+100-300=3400(万元)
应交所得税=3400×25%=8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50 (2)2010年度递延所得税
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1200万元,计税基础135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
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1500万元,账面价值18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150+100)×25%=6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62.5-20=4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3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75-25=50万元 递延所得税=50-42.5=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 所得税费用 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850+7.5=857.5(万元) 2. (1)计算应缴所得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调整所得额10万元。
招待费标准:50*60%=30万元,5000*5‰=25万元,允许扣除25万元,调增所得额25万元。 广告费=5000*15%=750万元,实际600万元,允许全部扣除。
公益性捐赠=300*12%=36万元,实际捐赠56万元,允许扣除36万元,调增所得额20万元。 研究开发费加扣70*50%=35万元
商誉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调整所得额2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允许税前扣除1200万元,调增所得额20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估计负债允许税前扣除30万元,调整所得额6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5+20-35+20+200+60=600万元 应交所得税=600*25%=1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万元
(2)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编制会计分录;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180*25%=4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6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减期初后的增加额=45-60=-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0*2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减期初后的增加额=0-25=-25万元
递延所得税=-25-(-15)=-1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万元 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3)计算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应填报的数额。 所得税费用=150-10=140万元
六.筹划题
1. 方案1:该项租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适用税率为17%,该项业务应纳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800÷(1+17%)×17%-170=91.5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1.54×(7%+3%)=9.154(万元) 应纳印花税=1800×0.005%=0.09(万元)
A公司总获利=1800-1170-91.54-9.154-0.09=529.22(万元) 方案2:该项租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收回残值=1170÷12×2=195(万元)
应纳营业税=(1600+195-1170)×5%=31.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1.25×(7%+3%)=3.125(万元) 应纳印花税=1600×0.03%=0.48(万元)
A公司总获利=1600-1170-31.25-3.125-0.48+300=695.145(万元) 显然,方案2比方案1多获利,应该选择方案2。
第七章 答案
一、单选题
1. C 解析:A属于工资薪金所得;B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D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上述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C属于对个人损失的补偿,不属于收入,所以免税。
2. B 解析:AD 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所得税不予征收的项目;C不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属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B属于工资薪金项目。 3. C 4. C 5. C
6. A 解析: 华侨适用附加减除,华侨指⑴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连续居留两年且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⑵取得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且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出国留学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
华侨。 二、多选题
1. AD 解析: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一是住所---习惯性居住;二是居住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1年。 2. ABC 3. AC
4. AB 解析:有奖发票中奖800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学生勤工俭学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9年10月9日起,免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免税。 5. ABCD
6. ABD 解析:股份制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住房而支出的款项和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均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
7. ABC 解析:2008.10.9以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 ABCD
9. ABD 解析:退休人员在外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三、判断题
1. 对
2. 错 解析:应作为两次收入分别计税。
3. 错 解析:个人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税,但购买企业债券的利息照章纳税。
4. 错 解析: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其承包收益方式不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其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5. 对
6. 错 解析:按税法规定,个体户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应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户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计算题
1. (1)住房补贴2000元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税工资所得=8500+2000+5000=15500(元)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5400-3500)×25%-1005}×6个月
=1995×6=11970(元);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2=2000,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
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2)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奖10000,免征个人所得税。 (3)2008年10月9日后的利息,免税; 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5%=50(元)
(4)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住房的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单位为其购买汽车应纳个人所得税=20万×20%=4(万元)
2. 工资纳税=(10 000-3500)×20%-555=745元 年终奖纳税:120 000/12=10 000元,税率20% 纳税=120 000*25%-1005=28 995元
出场费应纳税所得额=50 000×(1-20%)=40 000元
允许捐赠30%=40 000×30%=12 000元,大于实际捐赠10 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额=10 000元,
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40 000-10 000=30 000元, 适用税率30%,扣除数2000元
出场费纳税=30 000×30%-2000=9 000-2 000=7 000 2008年10月9日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利息纳税=8 000×20%=1600元 3. 单位组织演出属于工薪所得,
工薪纳税=(10000+6000-3500)×25%-1005=2120元 演出劳务:
应纳税所得额=30 000×(1-20%)=24 000,税率30%,扣除数2000 纳税=24 000×30%-2000=5200元 中奖:
允许捐赠=50 000×30%=15 000元,实际捐赠20 000元,只能扣除15 000元 纳税=(50 000-15 000)×20%=7000元 国债利息和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股息纳税=4000×20%=800元
4. 工资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 兼职收入按劳务纳税
兼职收入纳税=8000×(1-20%)×20%=1280元 讲课费纳税:
应税所得额=10 000*(1-20%)=8000元
允许捐=8000*30%=2400元,实际捐5000元,允许扣除2400元 应纳税=(8000-2400)*20%=5600*20%=1120元 未捐赠课酬纳税=8000*20%=1600
稿酬纳税=10 000*(1-20%)*20%*(1-30%)=8000*14%=1120元 转让房产纳税=(100-40-2)*20%=58*20%=11.6万元 5.(1)小说稿酬纳税的计算。
①出版小说和小说加印应合并为一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10000)×(1-20%)×20%×(1-30%)=6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