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自考复习笔记(4)

2019-02-17 10:52

平大幅度下降。 乌拉圭回合谈判: 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部长级会议,决定发起第8 轮多边贸易谈判。故称为乌拉圭回合谈判。 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3年12月结束。 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进行的目标最宏大、 内容 最复杂的多边贸易谈判。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

1、 各参加方的关税水平将进一步降低; 2、 农产品贸易和纺织与服装贸易重新纳入全球自由贸易轨道; 3、 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投资措施的协定; 4、 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 5、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就是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 代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 :简称世贸组织,是根据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 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它在组织形式上完全取代了关贸 总协定。但世贸组织并没有否定关贸总协定,而是在其基础上进行了职能的扩展和加强。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 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增加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 务的生产和贸易量。 2. 循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各自需要,最佳利用世界资源,保护 和维护环境。 3. 过切实的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 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 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 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协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现各 项协定、协议的目标。 2. 为成员国提供多边谈判的场所,并为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草案。 3. 按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4. 定期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措施进行评议。 5. 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合作,以保障全球经济政策的 一致性。 世贸组织有哪些基本原则: 1. 非歧视性原则。它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现的。 2. 互惠贸易原则。

3. 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 4. 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5. 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6. 透明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有哪些机构? 1. 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 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部长会议职能和 WTO 规定的其他职权。 总理事会 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等附属机构。 3. 理事会为总理事会附属机构。 4. 委员会是部长会议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 5. 秘书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它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 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 1. 立法权。 2. 准司法权。 3. 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 4. 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的申请。 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 1. 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 2. 它涉及的领域广泛; 3. 它强化和丰富了已有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 4.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5. 它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适用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 6.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更具有广泛性。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何不同? 1. 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特权与豁免。而 关贸总协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多边协议。 2. 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的领域广泛,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的 范围之内。同时,世贸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 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关贸总协定管辖的范围仅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

3. 世界贸易组织强化和丰富了已有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 4.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义务是统一的,而关贸总协定第8轮以前的多边贸易谈判往往 是有选择地签署各种多边协定, 使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中的义务不平衡, 致使总协定的完整性与效能遭到破坏。 5.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适用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克服了 关贸总协

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 6.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更具有广泛性。截止到目前,世贸组织的成员已达138个。目前, 约有3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正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 总额的90%以上。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与运行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何种影响? 1. 推动贸易自由化。 2. 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各成员国收入的增加。 3. 较为客观公正地解决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缓和了成员之间的贸易摩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 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 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3. 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 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 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经贸纠纷,营造 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 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 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8. 获取各国贸易的信息资料。 义务: 1. 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 2. 按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降低关税和规范非 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 依《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 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搞单边报复。 5. 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 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 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会费。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利弊分析。 1. 中国改革开放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需要世贸组织。 2. 世贸组织也需要中国,没有中国的参加,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完整的。 3.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只能承担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义务。 4.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 5.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为中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而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后的义务又给中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布雷顿森林协定。 1944年7月1日, 由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家与联盟国 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即布雷顿森林会议) 。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家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决 议书》以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 。这三个文件被称为“布 雷顿森林协定”。 何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定义:是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为协调国际间货币政策,加强货币合作而建立的政府间 的国际金融机构。 机构设置:理事会、执行董事会、临时委员会、发展委员会、总裁。 奖金来源: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借款和信托基金。 宗旨: a) 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对国际货币问题进行协商,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b) 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发展,提高成员国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成员国的 生产资源; c) 促进汇率稳定,维护正常的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 d) 协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e) 协助成员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通过贷款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困难,避免采取危及 他国利益和国际繁荣的措施; f) 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根本任务:是提供短期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维持汇率的稳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既是一个联合国专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又是一个成员国 国政府间进行交往的渠道和论坛。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各种类型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危 机。 中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但中国的代表席位在新中国建立后至1980年被 台湾当局占据。198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 IMF 的合法席位。我国在 IMF 是单 独选派执行董事,并且是 IMF 临时委员会的成员。 何谓世界银行? 定义:全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 产生的两个国际金融机构之一,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机构设置: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行长、副行长及工作人员 资金来源:

成员国缴纳的银行股份、借款、转让债权、业务净收益和收回的贷款等五个 方面; 主要任务: 是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 促进战后经济的复兴, 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 开发资源。 世界银行的宗旨: 1. 对生产性投资提供便利,协助成员国的经济复兴以及生产和资源的开发; 2. 促进私人对外贷款和投资; 3. 鼓励国际投资,开发成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发展,维持国际收 支平衡; 4. 配合国际信贷,提供信贷保证。 联合国及其宗旨。 联合国(UN)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反希特勒同盟胜利后,在主权国家自愿联合基础上成 立的最大和最权威的世界性组织。 宗旨: 1. 维持并巩固世界和平与安全; 2. 发展各国人民之间以尊重平等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3. 实行各国人民之间的经济、社会、文化、道义和其他方面的协作。 何谓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定义:简称经社理事会(ECOSOC)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在联合国大会领导下, 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活动。 宗旨与职能: 1. 研究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问题,并向联合国大会和会员国提出 有关报告和建议; 2. 促进国际合作; 3.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并起草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公约草案; 4. 与各专门机构商订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 5. 通过与各专门机构的协商,向这些机构、联合国大会和成员国提出建议以协调各专 门机构的活动; 6. 经联合国大会许可,为联合国成员国服务; 7. 应专门机构的请求,为其提供服务; 8. 并同与经社理事会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进行磋商。 何谓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简称开发署 (UNDP) 是联全国系统多边技术援助的计划管理机构。 该机构1966年1月1日,负责管理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工作。 其宗旨: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发展援助, 协调联合国系统有关促进发展 的活动。 援助的方面主要为: 1. 考察和估价各种自然资源; 2. 考察和评价制造业、商业和出口的潜力; 3. 促进本国和外国资本投资; 4. 培训各种专业人才; 5. 转让技术、促进受援国技术的发展并增强其自力更生的能力。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UNCTAD) ,是联合国的直属机构,于1964年 设立。 宗旨: 1. 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 2. 定国际贸易和有关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 3. 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 4. 检查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各项活动。 第12章 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遇到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概念,你是否清楚? 1. 在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平等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 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合同的订立、 履行和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对各国合同法规定的了解。 各国合同法的编制 体例怎样? 大陆法系国家, 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 它们的合同法大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 务法典中,或者是单行统一的合同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或日不成文 法) ,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制定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货物贸易中, 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 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 公约》 。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 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 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物) 包括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船舶、飞机、汽垫船的买卖; C.电力的买卖;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B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 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 构成惯例应具备下述条件: 1. 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 一个港口或某一时用于合同的规则,不能作为惯例。 2. 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行为 规则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 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2. 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 3. 美国商会等1941年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它们并不具有普通的拘束力。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 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 例。 FOB、CIF、CFR 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这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1. 共同点:

a)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 b) 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都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 c) 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 d)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货越船舷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 e) 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 (出口清关均由卖方自 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均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 。 2. 区别: a) 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与费用负担不同; b) 费用负担的关键点不同。 与 FOB、CIF、CFR 对应的三种通用的术语 FCA、CPT、CIP 有何关系? 1. 共同点是: a) 交货方式相同; b) 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 c) 相互对应和贸易术语的基本原则相同。 2. 区别是: a)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后者适用各种运输方式) ; b) 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前者货越船舷,后者货交承运人) ; c) 单证种类不同(前者所产生的运输或保险单证只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方面的单证, 后者包括各种运输方式方面的单证) ; d) 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和时间不同 (前者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的海运或内河运输单 证,后者要求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即签发运输单证) 。 何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何特征?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 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B.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C. 合同内容合法; D. 具备法定形式。 3. 其特征: a) 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 ;所谓国际性,可以有很多标准,如:A 以当事人营 业地为标准; 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准; 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 以货物跨越国境为标准等。 B C D b) 其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 c)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 d) 适用法律多样。 营业地: 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 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某一特 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谈的地点,如办事处。 订立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货物买卖合同均采取不要式原则。 2. 不要式原则意指合同无需按特定形式和手续订立。即使用书面形式要求,也是以书 面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行为方式)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据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 经济组织都有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能力。 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 授予其外贸经 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 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凡未经 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组织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外国进口所需 物品均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组织代理。 此外,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当事人还有特殊要求。根据公约 规定, 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 此外还必须满足以 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 2. 在上述情况下,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两上非缔约国当事 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要约的定义与条件: 定义:又称发价、发盘(发实盘) ,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 议。 条件: 1.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要约必需写明货物 的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货物数量、价格的方法。肯定即要约必需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

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否为同一个概念? 1. 根据合同法理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不是同一个概念 2.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3. 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失去效力: 1、超过要约有效期限; 2、要约被撤回或撤销;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4、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各国法律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如何规定的? 1. 各国法律都承认,一项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 2. 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原则。 3.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一项已经生效的要约,在其有效期限内或依通常情形可望 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内容。 4. 英美普通法原则,一项即使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在受要约人对其作出承诺之前, 要约人在任何时候均可撤销或改变其内容。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2.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能否“撤回” 即使是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对单据的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 合的原则”,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因为要约还尚为达到受要约人,也就是要约还未生效。 承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如下: 1. 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2. 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 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承诺通知有两种方式:一是声明(即通知) ;二是按 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认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 承诺何时生效? 1. 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2. 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生效主义”(或称发信生效主义) 。 3.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以通知的方式表示承诺,从该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 时生效,但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或一段合理时间内将通知送达;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承诺,从 受要约人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 诺。 承诺能否撤回? 1. 按照英美法,承诺的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不涉及撤回问题。 2. 按照大陆法和公约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 但撤回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 商品的品名品质(包括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质、品质条款) 。 2. 商品的数量。 3. 商品的包装。 4. 商品的价格。 5.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运输、保险和贸易结算条款,以及商品的检验、索 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及其内容是什么? 交货的义务;交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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