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自考复习笔记(5)

2019-02-17 10:52

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P220) 。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 支付货款的义务; 2. 收取货物的义务:A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 接收货物。 英美法认为合同的消灭有几种方式?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消灭。 5、合同依法律而消灭。

合同的消灭: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合同的消灭是英美 法的概念, 至于大陆各国则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之内, 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 内容之一。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违约有三种情况: 1. 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 2. 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动使履约成为不可能; 3.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大陆法认为合同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 大陆法各国除了认为合同的 撤销、解除以及履行不可能等,均可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外,还在民法典上对债的消灭的 各种原因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大陆法国家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解 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 合同清偿:也叫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义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关系因而终止的 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 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 当事人协商一致; 3. 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 4. 预期违约; 5.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三章 竞争法 《关贸总协定》对关税同盟是如何规定的? 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 缔约各国还认为, 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 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对垄断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第85条禁止某些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并会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限制性商业做法。

第86条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影响成员国间贸易的做法和行为。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垄断行为规定了哪些内容? 1、 禁止贸易限制行为。 2、禁止垄断或图谋垄断。 3、 禁止价格歧视。 4、禁止独家交易。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理论论据是什么? 1. 疏忽说; 2. 违反担保说; 3. 严格责任说。 凡原先由于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 他必须援引上述 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怎样提出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 承担疏忽; 3. 自担风险; 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 擅自改动产品; 6.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境外司法权的内容怎样? 当外国的产品输入到美国时, 如果由于产品的缺陷, 使美国的消费者或用户遭到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时, 美国的消费者和用户可以根据产品责任法对美国的进口商、 经销商和零售 商以及对外国的出口商和该产品的制造商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当美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时, 如果由于产品的缺陷, 使外国的消费者或用户遭到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 外国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援引产品责任法要求美国的出口商和生产者赔偿损 失。 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所限制的垄断形式: 主要是卡特尔,因此该法又被称为卡特尔法。根据该法第一条,卡特尔即限制竞争的协 议, 是“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为达成共同的目的所订立合同以及企业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 这些合同和决议通过限制竞争可以影响商品、商品生产或工业服务交易的市场关系”。因此 卡特尔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 卡特尔的主体,即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 2. 为达成共同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或作出的决议; 3. 通过采取限制竞争的行为影响市场关系; 4. 合同或决议与限制竞争、影响市场之间的关系。 根据该法,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卡特尔为无效。 1980年修改后的《反限制竞争法》确立了三种滥用条件: 1. 一个企业不适当地阻挡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性; 2. 开价和条件异于存在有效的竞争而可能产生

的开价和条件; 3. 开价和条件劣于同样企业在有竞争的市场为其顾客所开价格和条件。 对于滥用市场优势,卡特尔局有权发布禁令。 第十四章 海运、空运、公路和铁路运输 提单(bill of lading,B/L)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1. 运输合同证明作用; 2. 货物收据作用; 3. 物权凭证作用。 提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 说明; 2. 承送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 船舶名称; 4. 托运人的名称; 5. 收货人的名称; 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 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怎样?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是: 1. 两者的格式和内容大体相近; 2. 都具有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和货物收据作用; 3. 托运人可以凭借其输结汇手续。 二者的区别: 1. 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 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流通转让,但海运单则不具有流通转让性,这就使通 过伪造单证进行诈骗的危险相应减少了。 提单的分类: 1. 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 A、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之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其基本标志 是记载了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B、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 之前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通常未载明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收货待运提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的方式有: A、托运人将该提单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 B、 承运人在该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加注后的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2. 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分: A 记名提单,是指具体载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的提单。 B 不记名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空白或仅载明货物“交与持票人”字样的提单。 C 指示提单,是指仅载明承运人交货“凭某人指示”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D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可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 转让。 3. 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分为: A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注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或对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B 不清洁提单, 是指承运人对其接收或已装船的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不良批注的提 单。 4. 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分: A 直达提单,是指由同一船舶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至卸货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B 转船提单,是指将货物从装货港运往卸货港途中需换船转运的提单,通常载有“转船” 或“在来港转船”字样。 多式联运提单, 是指由第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签发的, 包括海运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 联合运输全程的提单,但海运承运人仅负责由其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海运区段运输。 海运单(sea waybills,S/W)有“班轮运单”和“运输收据”等多种名称,是指用以证明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 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单证。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 )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简 称《海牙议定书》 。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简称《瓜达 拉哈拉公约》 。 航空运单: 《华沙公约》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契约、接受货 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因此航空运单通常就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有权按规定向托运人、 收货人收取费用, 有权引用公约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和责任 限额来减、免或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 在航空运输期间内,即在货物由承运人保管期间内,不论在航空站内外,承运人都应对 航空货运单项下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承担责任。 承运人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 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他或他的代理人为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能证 明不可能采用这种措施时,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2. 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受损人

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的,则可视情况免除或减轻承 运人的责任。 3. 《华沙公约》规定,如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由于驾驶航空器操作或领航上的过失所 引起的,承运人也可不负责任。 调整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1.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是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的 《国际公路货物 运输合同公约》简称 CMR. 2. 凡合同规定的接受和指定交货地点是分处两个国家而其中至少有一个国家是接受 《公约》的缔约国的有偿公路车辆货运合同,都适用 CMR 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是一些欧 洲国家。该公约也适用于由国家或政府机构或政府组织所承担的运输。

公路运输合同怎样签订?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规定,公路运输合同应由公路货运单予以确认,但是, 没有公路货运单或公路货运单不合格,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仍应受公约的约束。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承运人应从他接受货物时起至交货时止, 承担货物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 以 及延误交货的责任。 但如灭失、损坏或迟交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承运人可免除责任: a) 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 b) 发货人的指示不能不引起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后果; c) 由于货物的内在缺陷; d) 由于承运人无法避免和其后果无力防止的事件所引起的。 目前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两个,即《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 。 铁路运输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 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非法拒绝领取货物时按规定向他收取罚款。 2. 按规定拒绝或延缓执行托运人所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 按规定引用免责条款,拒绝托运人的索赔。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 将运单下的货物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 2. 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 自签发运单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的一段时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个期间 内,对货物因逾期运到,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就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 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 险费, 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 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 按照英国的法律,被保险人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1.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2. 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3. 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 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担保”。这里担保是何含义? 1.表示允诺的担保,即指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 条件,或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 2.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项条款,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被保险人所作的担保是属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担保。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 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披露哪些重要事实? 1. 被保险人应于订约前将他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 2. 凡属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均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 3. 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披露,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如何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须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约, 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有并在其上签名即为承 保。投保申请既可由被保险人提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在英国,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步骤如何? 一般的投保手续是, 由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 并在经纪人提供的表格上填明保险标的 物、 抽保的险别以及其他有关内容交给经纪人。 经纪人通常授权在一定的保险费率范围内投 保,并把投保内容写在一张“承保条”上,交给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如果保险人愿意承保,即把他所愿承保的金额写在承保条上并加签名。一项保险业务, 可以由几个保险人承保,各自认保他所愿意承保的部分金额,直至整个风险保足为止。一旦 保险人在承保条上签了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 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

事故尚未发生的时候订立, 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就不能投 保。 在国际贸易中, 当货物在装运以前或在装运之时, 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物运 输保险。如系以 CIF 条件成交,应由卖方负责投保,如系以 FOB 条件成交,则由买方自行 投保。

保险单上的“不论灭失与否”条款怎样理解? “不论灭失与否”条款意思是说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 保险人仍按合同 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物以近灭失, 则该项保险合同仍属有效, 但如果 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失,则该项保险合同无效。 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定义如下: 凡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 即具有保险利 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 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的范围和条件各是什么? 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包括: a) 财产的现有利益; b) 期得利益(预期)由现有财产产生出来的可期望得到的利益; c) 责任利益,根据法律或合同承担义务产生的责任利益。 作为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确定性;B、合法性(不违反强行法、公共利 益、善良风俗) ;C、有价性。 保险单的含义和内容。 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保险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被保险人的名称; 2、保险的标的物和承保的风险; 3、保险的航次或期间;4、保险金额; 5、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有: 1. 定值保单:是指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该价值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的赔偿价值,通常为货物的 CIF 价或 CIP 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包括货物在启运地的发票价格、运费、杂费、保险费 和一定百分比的预期利润。 不定值保单:是指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的限额,而留待以后再确 定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2. 航程保单和定期保单; 3.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 何谓预约保单? 定义: 又称开口保单, 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另 一种办法。 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 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 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航程保单的含义。 定义: 是指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 海上货物运输大都采取航程 保单。 这种保单一般都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 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 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 改,即所谓“更改航程”,或者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于此后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概不负责。 但在实际业务中, 货主对航海船舶的行动往往难以控制, 因此在保险单上通常都订有一 些条款,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到损失。主要有两项条款,一项叫“运输条款”,一 项叫“更改航程条款”。 流动保单的含义。 定义:是一种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单。 按照这种保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 承保的风险及保险 费率,通常还要规定一定的期间。 每批货物出运后, 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 保险人即按流动 保单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笔累计,直至 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流动保单都规定有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一旦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 止;而预约保单则不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因而也不会发生保尽的问题,它按保单规定的 期限(或长期地)自动承保保单内的一切货运。 根据保险单本身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基本上只包括海上灾难、火灾、投弃以及船 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四种。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保险单所列举的承保风险; 另一类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其中包括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 保险单明确排除在外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 2. 货物本身特性所引起的损失。 3. 自然损失。 4. 虫蛀鼠咬。 5. 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6. 如

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腐烂变质, 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 理,即自启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哪些: 1、货物本身损坏或灭失的损失; 2、是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损失。 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失可分为: 1. 全部损失 B、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毁灭,或标的物受损以致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 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或船舶失踪,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仍无间信; C、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 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2. 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可分为: A、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使同 一航海中的财产脱离危险, 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包括 两个情况,一种是特殊牺牲,另一种是特殊费用。 B、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 失。 C、 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灭失而 支出的各项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 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3. 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4. 处置必须合理。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权的含义。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例如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从 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 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无论是在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 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 保险人都有 权取得代位权。 保险中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权不同。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况, 它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 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代位权是指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

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合同的准据法有哪几种理论? 对于什么是合同的准据法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的准据法就是那个在客观上最适合于解决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等问题 的法律(合同准据法上的“客观论”) 。 另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的准据法首先是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只有在当事 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不能依情况推定其欲选择的法律时,才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 实联系的法律(合同准据法上的“主观论”) 。 冲突法: 是在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 指定以何种法律作为调 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准的法律适用法。 何谓法律适用条款? 当事人双方就交易的内容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在合同之中。 这些权利义务通常表 现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除标的物、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商检、免责条款外,还有 法律适用条款,内容为“本合同适用 XX 国法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在平等互 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在合同就其应适用的法律做出规定,以便于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怎样确定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的确定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中自由选定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类型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解决合同纠纷(可能出现)的

法律并达成一致, 可以选择当事人所在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也可以是一方国家的法律或 者国际惯例。 但是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只能选择体法而不能是冲突法。 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 一般认为具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好处: 1. 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商业领域里,这是 当事人所特别期望的。 2. 在当事人缔结合同时便将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确定下来,有利于在一旦发生争议时, 使争议能得到迅速的解决。 处理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必须解决什么法律问题? 一个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或者应根据冲突规范去适用某一国的一个实体法作准据 法,或者直接适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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