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4)

2019-02-20 20:14

印章之外,没有提取时间、地点、方法等任何记录,也没有侦查人员、提供人签

字。

(三)对本案电子数据审查判断

1、“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第四部分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在第二十二条的审查要求中,“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

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

等情况;(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电子

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

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依据该项规

定,本案侦查机关提取的所有电子数据显然都不符合。

2、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完整性审查规定为,“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

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

存状态;(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三)比对电子数

据完整性校验值;(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

操作日志;(六)其他方法。”本案侦查机关所做的电子数据调取根本不符合完

整性审查的最基本要求。

3、该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是,“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

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

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

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

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

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四)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

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

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本案侦查机

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完全不符合该项合法性的要求。

综上,辩护人依法指出本案电子数据方面存在的上述极其严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情形,法庭应该严格依据“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

即“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数据系篡

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

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据此,对

于本案当中所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法庭客观、公正查明案件事实的所有

电子数据均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关于本案书证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

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本

案绝大部分书证都是复印件,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发案单位LYG分行银行

提供的,第二部分被告单位财务岳××提供的,第三部分从其它第三方调取的。

辩护人必须指出,本案所有书证均不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的要求。

(一)不符合客观全面收集的要求

“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第

(五)项规定,“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全面,就是

既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也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而不能人为进行筛选。然

而,本案侦查机关对于大量的过桥资金相关事实根本不进行调查取证,从银行调

取也只有CD公司提供过桥资金的进账单,没有其它公司或个人的进账单。其它

卷宗材料显示,这些过桥资金要么通过XG公司、OB公司归还,要么通过其它渠

道归还。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也只是与被告人吕×相关联的XG公司、OB公司、

DZ公司等,而对于提供过桥资金公司即个人账户未见查询,对于提供过桥资金

获利的情况不进行调查,若属于骗取贷款赃款的话,未见查封、扣押、冻结等任

何措施。

(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内容第(一)

项规定,“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

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

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本案当中所有书证的收集均不符合这些最基本的要求。要么只有盖章无人签字,

要么盖章与落款单位名称不一致;而且所有书证均不符合“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

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的基本

要求。

(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二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

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书证所存在的问题的确“可

能严重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以大量电子数据、书证支持指控的案件,较之言词

证据而言,电子数据、书证取得的客观、合法性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此需要

特别指出的是,所有的贷款资料,LY支行均没有给XG公司、OB公司原件或者复

印件,这些文件是否被删除、修改不得而知,侦查机关也没有核对原件与复印件

的任何记载;甚至吕×都有在空白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情形;加之再以银行组织

的过桥资金还贷、银行受托支付自行变更等,对这些贷款相关原件真实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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