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06年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根据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广西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我区决定公开选拔2006年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一、资助计划
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2006年计划在全区范围内选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20名。
二、资助内容
(一)高级访问学者(资助费用同访问学者)。
1. 资助期限根据需要分别为3个月、6个月。
2. 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等。
(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1.资助期限为12个月。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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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西财政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赴国外学习期间,可向国外学校申请博士学位奖学金,获得奖学金资助者,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自治区教育厅批
准,可转读博士学位,其在外的学习管理工作仍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不再提供国外生活费;获得博士学位后,必须履行回广西工作的义务,回国旅费仍由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支付。
三、申请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工作成绩突出, 具有学成回国为广西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5
年方可再次申请;曾经享受广西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3年方可申请;曾经享受其他形式的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人员,达到项目规定的回国工作年限后方可申请。
3.外语合格条件
(1)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两年内有效:
英语PETS5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听力成绩18分以上(含18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日/俄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口试成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