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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再举个例子,2001年12月发生在四川成都的一个案件,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事处在报纸刊登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因为这个案子是男性大学生起诉政府的案件所以我以这个为例子。男性身高要求1.68米而四川大学的一位大学生蒋涛他的身高刚好是1.65米。这个1.65米就不行了,所以2002年1月7号蒋涛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请求法院判令这个行为违法,这个案子被媒体成为中国平等权诉讼的第一案。如果拿今天我们《公务员法》确立的这个原则来看,这非常明显,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事处的这一行为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如果说政府里面的公安部门或者有关特殊职业需要有身高的要求那是合理的,这是职业上的要求。但是对所有的公务员或者说如果你规定一个硬性的身高条件的话非常明显涉及到起诉问题。但是这个案子后来应该说是很平和的解决了,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其实后来这个官司打起来以后也意识到了问题,所以他在1月10号重新刊登广告删除身高条件。最后法院以起诉原因已经消失驳回起诉。那么我们就在想我们的有关政府部门在公务员的录用、管理的过程中有没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恐怕我们要,我们脑子里要树立这样一根弦始终想到落实这一原则。
2. 依法管理原则
这样的原则那就是依法管理原则,我们说我们国家是在1997年党的15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在这之前我们都知道1978年党的11届3中全会喊出了16个字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我们都知道概括为社会为法制,那个法制用的是制度的制。从1978年法制法律制度的法制,到1997年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三点水的这个法治,改了这一个字花了20年的时间。为什么呢?因为1997年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法治用的是三点水的法治,而三点水的法治它的对立面是人治,说明我们不要人治要法治。那么,我们都知道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一个目标,依法治国是过程,通过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那么,依法治国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说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政府的外部行为应该遵循法治原则,机关的内部管理也应该将法治原则,应该依法管理。政府管理社会,治理一方水土的确要遵守这个法治原则。但是政府机关的内部也要严格的依照法律来管理。这种管理意味着权力的行使要依法,权力的取得也要依法,所以我们说依法治国,这里的国首先是指的国家机器,意味着国家机器的运作要依法。那么这种依法不仅是在外部行为里面,而且在内部管理里面也要依法。按照我们《公务员法》确立的这一原则那么公务员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条件、法定的标准、法定的程序来管理。在这里面,依法管理里面还有一个意思那就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要受到法律保护,讲法治那就意味着公务员只要他依法履行职务那么他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我们的《公务员法》确立的依法管理原则里面的另外一个体现和内容。在这里面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要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呢?那是因为往往也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了但是有关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这位公务员打击报复,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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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意味着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得打击报复。
此外,除了机关内部有打击报复情况以外,今天还存在另外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由于依法履行职务往往使得有的公民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人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他们威胁我们公务员,甚至公务员本人以及他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等都可能会受到威胁。现实生活中发生过很多案例,我们的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了但是本人甚至他的家人的人身、生命、财产都受到伤害。比如我这里列举到这里我们看到今天甚至连法官也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公务员依法裁判案件是体现国家司法权威的,但是我们看到有的当事人对法官认为,动不动认为你判决不公,在无锡甚至发生一位法官殉难,遭到当事人无辜砍杀的案件。这就是我们的《公务员法》为什么要确立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这样一个具体的原则。
3.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我们说全面讲到公务员要解决他什么问题呢?第一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他的监管。第二,也要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所以既要监督约束公务员也要激励保障公务员的生活,所以我们确立了监督约束与奖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在这里我们看到我们的《公务员法》对于监督约束机制是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的,我们的《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了对公务员的惩戒措施以及对公务员的考核、回避、申诉、控告等等,这些环节对公务员具体怎样监督和约束。而公务员也是劳动者,他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那么我们就要确立这样的原则,要激励保障,而激励保障机制在我们的《公务员法》里面也是通过一系列环节得到实现的。比如考核,比如职务与级别的晋升,比如对公务员的奖励措施,比如对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待遇等等。实际上,从我们的公务员制度来看,这些制度都体现了既要监督公务员也要保障公务员这样一个原则。在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考核,我们说考核这样一个环节啊!激励这样一个制度啊!它既是监督约束又是激励保障的机制,并且是监督和保障机制里面的关键环节。因为我们都知道考核它是要影响公务员的,而这种影响既可以使正面也可以使负面。按照我们今天的《公务员法》的规定,考核从93年的3种类型优秀、称职、不称职到今天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我们做了一些重大调整,而《公务员法》涉及的思路是这一考核要实行分类考核,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考核结果的区分度,这就是这十多年来,我们公务员考核做的一些修正,这种修正应该说更加符合科学、符合规律。为什么呢?我们看到,在考核里面,如果不进行分类考核,那么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领导职公务员跟非领导职公务员就无法区分,而对公务员的考核更要体现首长负责制。
在这里我举一个例子,有一个机关里面的一个处,这个处有一位副处长,五位下属,到了年底的时候,按照正常的是,应该是上午评一个优秀名额,下午考核干部,由群众给领导打分,在上午开会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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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中,会议里面,这个处只有一位副处长,五位下属,所以会议由副处长做了动员,大家热烈进行素质评议,素质评议以后开始填写选票,但是这个时候,这个机关的局长来电话,让副处长去一趟,而副处长就立即前往了,而忘了在选票上画圈。副处长到了局长那里以后,从局长那里得到消息,组织上准备提升他为处长,下午就要对他进行民意测验,他得到了这个消息以后,重新回到会议室的时候,但是当他回到会议室的时候下属的投票已经结束了,并且结果又出来了,结果是优秀票是五个人里面每个人各得一票,那这个副处长就傻眼了,为什么呀?你看,在他要填写选票的时候,他没有填,而他的下属五个人的选票都已经填完了,并且结果又出来了,那么他回来要投票,他怎么投呢?我们来想,他如果投谁一票的话,我们要知道,下午就要对他进行民意测验了,这是我们提拔干部的必经程序。他如果投谁一票,弄的不好,下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一正四负,为什么呀?你投的票是谁的,可能那位同志就会支持你,其他人呢,他考虑到博弈的结果,他又考虑,如果他弃权呢?下午的结果可能就是五负,谁也不会投他的票。想一想这样的事情发生他该怎么办呢?这样的案例也暴露一个问题,我们看到,我们评公务员的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考核,通过群众投票选出来,可以吗?这能体现首长负责制吗?这就让我们看出,这样的考核值得我们思考。
按照今天《公务员法》确立的考核要贯彻分类考核,首长负责制,应该说我们要强化领导,部门领导以及考核小组对公务员考核上面的权利和责任。其实在考核之外,我们《公务员法》确立的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在这里,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因为我们都知道,激励保障公务员有很多的激励措施,但是毫无疑问,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所以《公务员法》的确立的原则必须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落实。但是我们以前发现,如果不讲法治,讲人治,那是很可怕的。
你像我这里列举的,我们都知道莫水新(音)案,而莫水新案里面,我们看到莫水新的一件事情,在人事工作中,莫水新他在当市长期间,干扰市委常委会关于干部任免的决策,他提议夏任凡担任交通局长,由于在民意测验中夏任凡得票不够,市委没有通过这个提议,但是从此以后,市委再去做其他人选,莫水新一直反对,导致当地交通局长三年没有。这就是我们看到职务晋升的确是公务员最大的激励,但是职务晋升如果没有一种法制化,没有实现制度化,而且存在人治现象那是很可怕的。在那个案子里面,我们也看到莫水新要提拔赵世春担任市国税局局长,我们都知道,国税局上下级之间是垂直关系,所以省国税局局长不同意提拔这个人当局长,但是问题是莫水新非要提拔,结果市国税局局长的位置一直空了八个月,最后只能由赵世春走马上任收场。这就是我们看到,要贯彻落实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需要我们的制度,需要我们的法制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我们今天的《公务员法》应该说通过民主、通过竞争、通过考核等等,实现了职务晋升的法制化。
4.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坚持的重要原则,在这里,任人唯贤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干部路线,而德才兼备是我们党提出来的任用干部的标准。在这里面,要落实这个原则,需要有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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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制,我们看到,比如说我们93年以来,考录公务员,通过考试,公开录用公务员,我们的领导职公务员通过公开选拔,通过社会公开竞争,应该说落实这一原则有这样的制度体现。
今天我们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主要是通过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这种方式其实考试的重点是公务员的才,考察重点是考察公务员的才,而严格考察主要是政审,它的考察重点主要是德。这样一来,我们看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既注重录用公务员的才,又注重录用公务员的德,而尤其是在公务员管理上面,我们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这种考核制度是要对公务员的德、能、情、贤、廉进行全面考核,按照我们的《公务员法》的规定,当然重点是考核工作实际。应该说《公务员法》确立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这种体现是保证了我们党的组织路线得到实现。当然在这里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那就是落实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第一那就是谁来评判一个人。实际上我们看到,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需要贯彻民主原则,体现人民群众对公务员的评判作用。如果忽略了这一点,那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就会导致极端情况。比如我们刚才讲到的莫水新想提拔谁就提拔谁,这样的情况如果经常发生的话,那实际上就是不是制度化的体现,甚至会出现问题的反面,那就是花钱卖官买官等等现象出现。还有应该怎样评判公务员,任人唯贤、德才兼备谁来评判非常重要。但是怎样评判,需要程序化的制度来落实这样一个原则。
我举个例子,这个例子发生在2003年1月1日,我们国家有一个省的一个市召开了一个人代会,会议应到代表是432人,实到431人,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换届选举中,我们看到,就是换届选举中的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市政府里面的副市长等人选,以及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院长都获得了多数选票通过,但是唯独上一届市长罗某作为换的新一届的唯一的市长候选人,但是他的得票没有过半数,那问题就来了。
我们看到在我们国家的选任的公务员是由人大来决定的,这就是在我们大家看到的公务员有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有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而领导成员我们看到无论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刑事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是在中央国家机关他们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在地方,我们政府的主要领导,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政府的部门的领导,比如省交通厅的厅长,省公安厅的厅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劳动局局长他们也是由人大决定的。那么问题是我们的机制评判一个德、才、贤,其实是通过人大确定的,当然我们都知道,按照我们党管干部的原则,我们按照下管一级的,我们的党组织,组织部门要考察公务员,然后推荐给人大,应该说这样的机制是符合我们《公务员法》的原则的,也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是问题是,这位市长在人大上面没有获得过半数应该怎么办呢?我们看到,1月1日没有通过以后,在这个案子里面,1月3日这个市又再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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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到代表432人,实到416人,共发出选票416张,收回416张,其中有效票415张,废票1张。我把这里的数字列出来,我们看第二次开会跟第一次开会一样,第一次是应到432,实到431所以这次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可以进行投票选举。第二次其实从数字来看,也没有问题,应到432,实到416,发出选票416,收回416,其中有效票415,废票是一张,当然废票一张就说明有一位代表干脆在同意的地方也好,在反对的地方我都打勾,同意也打勾反对也打勾这张票就成了废票,最后这位罗某得票335张,超过半数,当选为这个市的市长,这个案子引起了全国很大的反响。问题在于,1月1日人大没有通过,那能不能隔了一天又再次开会,对他进行再次投票呢?这就值得我们思考。
事实上,按照我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样的党委推荐的人,如果在人大通不过,那么就应该在一年之后,隔了一年,我们的党委、党组织也可以再次推荐,如果再次推荐通不过,就应该另外任用。但是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发现,问题就出来了,因为当地人大1月1日开会没有通过以后,过了1天,1月3日又来开会让大家再来选择他,实际上虽然我们有关的组织法、选举法没有规定说一次选不上,还可以二次,二次选不上,还可以三次,三次选不上,还可以四次,问题是这样的选举是否合理?
当然这里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大家看到的,1月1日我们的人大代表投票对他的判断是不合格,过了一天,到了1月3日,同样的这432个人,只是过了一天,1月3日来投票,我们人大代表判断又变了,认为他合格了。那就值得我们思考,我们选举国家公务员,可不可以这样进行呢?那么问题是我们都知道,有了初一,就有初二,既然你这样第二次选举也可以成立过了半数就当市长,如果第二次仍然没有过半数呢?那能不能第三次选举呢?实际上我们这样想下去的话,你会发现,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恐怕贯彻就有问题了。
这是我们刚才围绕《公务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里论述了应该如何管理公务员,在公务员的进管出这样的机制里面,我们要体现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二法制原则,具体来说,那是要依法管理公务员,并且无论是对老百姓的外部管理还是对各位的内部管理,都要讲法制。而且公务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强调了监督约束与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当然,我们看到监督约束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我们除了《公务员法》确立的这些机制以外,监督约束机制、激励保障机制以外,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的创新,当然没有写到《公务员法》上把它固定下来。比如说,我们很多地方开展的廉政公积金制度,其实廉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体现了监督约束公务员,为什么?只要他一生从政廉洁,只要你廉洁,你到退休的时候就有一笔公积金发给你,叫廉政公积金。但是你犯了错误,如果你违法被处分,那么你一分钱都拿不到,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很多地方的创新。又比如说,我们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的党内法规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际上,这也是一种监督约束公务员的重要手段。最后我们看到《公务员法》确定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今天也有一些创新,比如我们的末位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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