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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们看到前面我提出的民告官不包括公务员,但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我们选任制的公务员和委任制的公务员的确将和我们89年行政诉讼法保持一致,不能到法院提出司法救济,到法院起诉政府。但是对于一小部分聘任制的公务员,我们给他们开了一个小小的窗口,就是如果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到法院提起司法救济,应该说这也是一个重大的创新。
关于聘任制,我举个例子,我们看到聘任制的确在我们今天的政府转为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一种公务员人才。在哈尔滨,我们看到,当地为了解决政府承接重大项目时,对特殊岗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今年,哈尔滨市人事局在10月份出台了《哈尔滨市政府直属机关特殊岗位实行聘任制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对于特殊岗位需要人员,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对其岗位实行聘任制。那么经过申请得到批准以后,就可以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试行。而聘任制按照哈尔滨市人事局的做法,将分为长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兼职聘任三种类型。这是对我们《公务员法》确立的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化,这三种类型按照办法的另外规定,被聘人员聘任期满以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不参加公开招聘,继续聘任。那么不参加公开招聘,可以继续聘任,但是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应该说严格按照合同来聘任一部分专业技术人才,满足了政府内部对一些特殊人才的需求,这是我们《公务员法》发展里面一个重要的步骤。
在这里我还想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注意把聘任制和我们以前实践中出现的政府雇员制,以前我们媒体都报道过,政府雇员制的问题,很多地方也搞了政府雇员制,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今天我们搞的聘任制,其实不同于实践中的政府雇员制。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2年吉林省,我们知道吉林是全国最早实行政府雇员制的地方,他在2002年颁布了一个《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他要在全国建立政府雇员制度。到了2003年吉林省面向全国招聘三名首批政府雇员,这三名首批政府雇员他目的是要加强这个省公安系统网络安全维护工作。那么这样三名政府雇员性质是什么人呢?
我们来看这个办法,因为他规定,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当我们看到吉林省的这个规定的时候,实际上我们要意识到,政府雇员既然他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也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仅仅是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非常明显,这样的政府雇员不是今天我们所讲的聘任制的公务员。这样的政府雇员其实我们看到,他仅仅服务于政府的某项工作,意味着假如这个工作不具有国家机密性,不具有国家保密性,其实我们的政府其实是可以雇佣一家社会上的公司来完成这个工作的。所以我们说聘任制不同于以前我们实施的政府雇员制。
5. 创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公务员法》第五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就是创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创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我们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经验的总结。这种任用制度,我们把实践中开展的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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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以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以及对领导干部的选任选用票决制,以及任职以前对领导干部实行公示制度等等,这些机制实际上是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里面的创新。按照我们《公务员法》的要求,我们把这些机制上升到了《公务员法》,其中民主推荐成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实际上这也是推进我们国家民主发展的进程,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机制里面来,而票决制,实际上我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里面明确做了规定,今天我们也通过《公务员法》把它固定下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干部任用决策方式的重大创新,就是要搞票决制,以便维护决策者民主权利,加强干部任用公示监督,坚决制止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此外,我们看到对于领导干部要进行任前公示制度以及他的试验期的制度,这都是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考虑到也许干部选的不准的问题,那么通过任前公示实现了我们一个想象的目标,那就是干部选的到底准不准,先通过任前公示先让群众来审一审,这样的做法正是体现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的方式。
我们的《公务员法》对于这样的机制的确立有完整的规定,比如说,我们的《公务员法》第30条明确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你录用人员名单,并且予以公示,准备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
第46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职以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44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我们看到这样的公示以及民主推荐恰恰体现了我们这么多年来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通过《公务员法》把他固定下来了。
又比如,我们的《公务员法》第45条规定,机关里面,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的时候,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部,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这就是我们看到,我们今天我们《公务员法》把竞争上岗纳入了公务员范畴,所以机关内设机构里面,厅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可以在本机关,本系统里面通过竞争上岗来落实。而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所以我们的领导职的公务员以及非领导职的部分公务员可以通过社会的公开选拔产生出来。
我们看到,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人选的问题,按照公务员第45条规定,确定出任法官、出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是我们国家在21世纪来临以后,我们原来是律师资格考试,后来对于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考试全部合并为国家司法考试,确定出任的法官人选和检察官人选通过公开选拔,从社会上选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民,应该说他体现了我们国家民主的方向。
6. 建立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个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就是建立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我们看到在西方国家,对于公务员的监督有很多重要的制度。公务员的问责制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民主法治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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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政府问题。在西方国家,如果说这个政府是民主的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这样的政府必然是一种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法治政府是一种责任政府,那么就要求政府要对他的选民负责,这种负责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可以得到实现。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有一种严格的问责制度,那就是引咎辞职,所以只要发生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只要出现政府要对老百姓承担责任的事情,都会有领导出面引咎辞职。应该说在西方国家引咎辞职是一种政治责任的承担,也就是我们大家都感觉出来的在西方国家执政党那里,只要需要政府承担责任,那么肯定会有一个公务员来做替罪羊,应该说在西方替罪羊的说法没有问题。任何一个执政党都必须有人为这个政党的政策,为这个执政党的工作中的失误承担责任。尤其是西方国家问责制度里面有一种非常严格的问责制度。我们大家都知道的弹劾制度,在西方,弹劾是对政府官员和法官犯罪或者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这个弹劾在西方甚至认为是它一把生了锈的手枪,弹劾是把手枪,只要扣动扳机,那就是伤人的。但是这把手枪我们也看到在西方国家并不是一天到晚在那里弹劾公务员,所以弹劾也很少发生,所以这把手枪被学者们称之为生了锈的手枪,但是这把生了锈的手枪它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在西方人看来,弹劾的存在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弹劾的价值就是只要存在就有价值,这是一种问责制度。所以西方又有一句话叫什么呢?叫对弹劾制度宁可置而不用,不可以弃而不置。宁可摆在这个地方,但不可以不要它。这是我们看到对官员的问责制度。举个例子,我们都知道在美国的历史上,曾经有三个总统遭到过弹劾,你想啊!总统可是三军总司令,但是面对弹劾,总统一点办法也没有,他能动用军队进行反抗吗?不可以,所以我们看到在美国历史上有三位总统遭到过弹劾,有16个州长被弹劾,有29个法官被弹劾。而三个被弹劾的总统第一个是林肯总统逝世以后的约翰逊总统,因为南方重建,他跟国会闹矛盾遭到弹劾,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遭到弹劾的总统。而第二个总统是尼克松总统,他因为水门事件遭到弹劾,但正因为国会要对他弹劾,他怎么办呢?只好辞职,只有辞职才能解决问题,因为美国宪法是这样规定的,只要被弹劾那就要定罪,而其他所有的罪行都可以特赦,唯独弹劾不得被特赦、不得赦免。所以尼克松面对国会要弹劾自己的情况,不得不辞职。而第三个总统,是克林顿总统,他因为生活作风不好遭到弹劾,当然因为生活作风不好,国会听证的时候,克林顿提起裤子就不认帐,不认帐怎么行呢?我们看到公众也好,检察官也好,揪住他不放,国会认为他做伪证,提出弹劾。甚至我们知道,美国联邦法官可是终身制,终身制的法官有什么办法让他离开法官队伍呢?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问责,那就是对法官也可以弹劾。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被弹劾的法官叫匹克林,那个匹克林法官甚至因为失职被弹劾,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匹克林法官喜欢喝老酒,嗜酒如命,以至于因为喝了酒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时候,他一边在审理案件,然后自己一边在那里说胡话,国会认为这个法官严重失职,而把他弹劾掉了。甚至我们看到,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位法官因为打白条被弹劾。为什么打白条呢?我们大家可能知道,以前我们的政府官员老是给老百姓打白条,甚至我们国家也有法官的判决给老百姓打白条,一个判决说叫你赔我50万,然后你说要命一条,要钱没有,这个判决就没有办法执行了,所以我们看到甚至有的老百姓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跑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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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上去拍卖,所以你想当老百姓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大街上拍卖的时候,这个法院的司法权威在哪里呢?没有了。
但是美国有一个法官,因为做出一个判决书无法执行打白条,结果被弹劾了。因为这个法官审理了一个女高中生的案件,那个女高中生在医院里面生下了一个婴儿,有一天护士要抱婴儿洗澡,发现婴儿不见了,就问这个女高中生,你的孩子到哪里去了。女高中生告诉护士说,我已经把这个婴儿扔到医院的垃圾箱里去了。当这个护士发现这个孩子窒息死亡以后,医院把这个女高中生告到法院,在陪审团认定她犯有谋杀婴儿罪、弃婴罪以后,这个法官一怒之下做出了一个无法执行的判决,打白条,他判决这个女高中生监禁40年,不仅坐牢40年,而且要求在监狱里面出来以后,再来个40年,不许她怀孕生孩子。你想按照这个判决,那这个女孩子多大才能有生育权呢?他在判决的时候已经19岁了,已经19岁的人,判刑40,再来个40年不许他怀孕生孩子了,那就意味着,按照这个判决,她要多大才有生育权呢?99岁,你想对于一个99岁的妇女来说,哪个男人有本事让他怀孕了,这个不可能了。当然国会也认为这个法官的判决不仅在这个地方无法执行,在前面也无法执行。你判他40年坐牢做的到,但从监狱出来以后40年不许她怀孕你怎么做到,根本无法执行。所以国会也认为,恐怕法官对女性有一种仇视心态,神经不正常,把他弹劾了。
这就是我们看到在西方国家法官也不是想怎么行使权力就怎么行使权力。尽管他们那里实行终身制我们看到,问责制度的建立,应该说是我们今天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越来越强调的一个制度。尤其我们大家看到,非典期间,2003年的那场非典,据统计全国有将近1000名官员因为问责受到各种处分,撤职或者是其他的处分,这就是我们看到问责制的建立,尤其是最近几年来,我们很多公务员因为工作不利,因为失职因为对一些问题的出现要承担责任,所以引咎辞职。
当然,我这里提到的西方的弹劾制度,我们国家也需要注意研究要不要建立的问题。我们大家如果去看邓小平文选,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那篇文章里面,其实邓小平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包括选举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弹劾制度、轮换制度等等。并且有两句名言:这些制度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只是到今天我们都没有把弹劾建立起来,甚至我们都忘了邓小平曾经提出过要建立弹劾制度。但是如果我们去查一查这篇文章,在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上面,在前面邓小平就提出要专门建立要对官员建立弹劾制度。
而今天的《公务员法》把对官员的问责用《公务员法》固定下来,其中对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规定实际上使得我们一般认为的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实是个政治责任,但是《公务员法》把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规定下来以后,就成为了公务员的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按照今天《公务员法》的规定,领导成员因为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他辞去领导职务。从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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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从政治责任上升为《公务员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后,这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有了明确的范围以及他的内涵,什么原因才引咎辞职呢?我们看到,第一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那么就应该引咎辞职。
应该说,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对我们的《公务员法》规定下来,将在督促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以及防止公务员失误、失职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我举个例子,2003年12月,轰动全国的重庆开县发生了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这次事故夺走了243个人的生命,后来我们的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虽然现场的操作工操作错误是引发灾难的直接原因,但是领导层也应为此负上重大责任。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福才是引咎辞职的。当然引咎辞职今天选上《公务员法》以后,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非常明显的一个问题是,就是引咎辞职的公务员该如何复出,按照什么程序来复出。因为我这个案例里面提到的马福才我们都知道,后来被国务院任命为国务院能源办副主任,应该说公务员引咎辞职,不等于说他一辈子的政治生命就结束了,不是这个意思。公务员为这件事情不等于他不能复出,不等于他不能担任别的公务员职务,以便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但是问题是,这样的一个制度规定到《公务员法》以后,那么我们就要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那就是公务员引咎辞职没有问题,但是引咎辞职以后的复出该怎么复出呢?复出也没有问题,但是要必须从制度上规范如何来复出应该按照什么程序来复出?这是问责制必然需要的具体制度。
再举个例子,2004年2月5日,发生在北京密云县,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的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云虹桥上的人员拥挤和踩踏,造成37个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这次踩踏死亡伤害案件发生以后,我们看到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所以他提出引咎辞职,而北京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党内职务。当然后来经过人大的程序,最终免去了他的县长职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我们对官员的问责机制是越来越强化的,尤其是我们看到,最近的松花江污水事件,国务院认为,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谢振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领导处置工作不力,提出引咎辞职以后,同意他引咎辞职。
应该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由《公务员法》规定下来,是我们今天公务员制度里面的一个重大创新。在这里,我再举个例子,我们来看我们的最高法院颁布的一个文件。我们的最高法院最近几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动作也是很大的。在强调司法为民,在落实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上面,最高法院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当然今天我们在全国人大、党中央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也有重大部署。而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应该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和上级法院提交辞职申请书,经党委会商上级法院同意以后,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定程序罢免、撤换、免去他的职务。我们知道院长是人大选出来的,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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