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条 自动扶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形式(整体或解体)、扶手中心距以及层高分列定额项目。
第1.7.5条 自动步行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以每部长度(机头到机尾轮距)30m为准,超过或不足30m时,按增减长度相应定额计算。增减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按实际增减长度计算。
第1.7.6条 主材、紧固件、附件及备件等,按设备带有考虑。 第1.7.7条 本章是以室内地坪±0.000以下为地坑(下缓冲)考虑的,如遇区间电梯地坑(下缓冲)在中间层时,其下部楼层垂直搬运工作另行计算。
第八章 风机安装 第九章 泵 安 装
第1.8.1条 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第1.8.2条 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第1.8.3条 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章 压缩机安装
第1.10.1条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1.10.2条 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1.10.3条 活塞式L型及Z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1.10.4条 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但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一章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1.11.1条 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2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3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其他相关定额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1.11.4条 冲天炉的加料机构,按各类型式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冲天炉安装内,冲天炉出渣轨道安装套用“地平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子目。
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2条 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3条 煤气发生设备附属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4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
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
第1.13.1条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2条 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3条 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4条 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
第1.14.1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2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3条 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4条 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5条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6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7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8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9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0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1条 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2条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等分别以“台”、“组”、“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3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100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4条 设备减振台座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5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章 变压器
第2.1.1条 变压器、消弧线圈、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安装,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2条 干式变压器如果带有保护罩时,其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
第2.1.3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需进行干燥时,可以“台”为单位计算变压器干燥工程量。 第2.1.4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5条 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发生时可另计油过滤工程量,不论过滤次数多少,均按制造厂规定的油量以“t”为单位计算。
第2.1.6条 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第二章 配电装置
第2.2.1条 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电力电容器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个)”为计量单位。
第2.2.2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2.2.3条 交流滤波装置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每套滤波装置包括三台组架安装,不包括设备本身及铜母线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4条 高压设备安装定额内均不包括绝缘台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执行相应定额。
第2.2.5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2.2.6条 配电设备安装的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算,执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定额,属供应成品的只计安装及成品价。
第2.2.7条 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8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三章 母线、绝缘子
第2.3.1条 悬垂绝缘子串安装,指垂直或V型安装的提挂导线、跳线、引下线、设备连接线或设备等所用的绝缘子串安装,按单串以“串”为计量单位。耐张绝缘子串的安装,已包括在软母线安装定额内。
第2.3.2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安装在户内、户外、单孔、双孔、四孔固定,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3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4条 软母线安装,指直接由耐张绝缘子串悬挂部分,按软母线截面大小分别以“跨/三相”为计量单位。导线、绝缘子、线夹、驰度调节金具等均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2.3.5条 软母线引下线,指由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从软母线引向设备的连接线,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软母线经终端耐张线夹引下(不经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引下)与设备连接的部分均执行引下线定额。
第2.3.6条 两跨软母线间的跳引线安装,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不论两端的耐张线夹是螺栓式或压接式,均执行软母线跳线定额。
第2.3.7条 设备连接线安装,指两设备间的连接部分。不论引下线、跳线、设备连接线,均应分别按导线截面、三相为一组计算工程量。
第2.3.8条 组合软母线安装,按三相为一组计算。跨距(包括水平悬挂部分和两端引下部分之和)按45m以内考虑。导线、绝缘子、线夹、金具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2.3.9条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3.9计算。
表2.3.9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项目 预留长度 耐张 2.5 跳线 0.8 引下线、设备连接线 0.6 第2.3.10条 带型母线安装及带型母线引下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母线和固定母线的金具均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
第2.3.11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
第2.3.12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13条 槽型母线安装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分别按连接不同的设备以“台\或\组”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及固定槽型母线的金具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共箱母线安装区分箱体和导体规格以“10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共箱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
第2.3.14条 低压(指380V以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分别按导体的额定电流大小以“10m”为计
量单位,长度按设计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分线箱以“台”为计量单位,分别以电流大小按设计数量计算。 第2.3.15条 重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母线、铝母线,分别按截面大小以母线的成品重量“t”为计量单位。
第2.3.16条 重型母线伸缩器分别以不同截面积按“个”为计量单位,导板制作安装分材质及阳极、阴极以“束”为计量单位。
第2.3.17条 重型母线接触面加工指铸造件加工接触面,按其接触面大小,分别以“片/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2.3.18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3.18的规定计算。 序号 1 2 3 4 5 表2.3.18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项目 预留长度 说明 带型、槽型母线终端 带型、槽型母线与分支线连接 带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多片重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0.3 0.5 0.5 1.0 0.5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分支线预留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第2.3.19条 带型母线、槽型母线安装均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置安装,其工程量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相应定额。
第四章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2.4.1条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以“台”或“个”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自动空气开关区分单极、二~四极按其额定电流值以“个”计算。
第2.4.2条 集装箱式配电室安装以“10t”为计量单位。
第2.4.3条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100kg”为计量单位。 第2.4.4条 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网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5条 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2.4.6条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表2.4.6计算。
表2.4.6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1 2 3 项目 各种箱、柜、盘、板、盒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启动器、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熔断器等小电器 预留长度 高+宽 0.5 0.3 盘面尺寸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说明 分支接头 分支线预留 4 0.2 第2.4.7条 配电板制作安装及包铁皮,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8条 焊(压)接线端子定额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第2.4.9条 端子板外部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2.4.10条 盘、柜配线定额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的少量现场配线,不适用于工厂的设备修、配、改工程。
第五章 蓄电池
第2.5.1条 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个”为计量单位,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铅酸蓄电池定额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材料消耗量。
第2.5.2条 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
某项工程设计一组蓄电池为220v/500A2h,由12V的组件18个组成,那么就应该套用12V/500A2h的定额18组件。
第2.5.3条 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六章 电机
第2.6.1条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风机盘管、户用锅炉电气装置的电气检查接线,均以“台”为计算单位。直流发电机组和多台一串的机组,按单台电机分别执行定额。
第2.6.2条 电气安装规范要求每台电机接线均需要配金属软管,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格和数量计算;设计没有规定的,平均每台电机配相应规格的金属软管1.25m和与之配套的金属软管专用活接头。
第2.6.3条 本章的电机检查接线定额,除发电机和调相机外,均不包括电机干燥,发生时其工程量应按电机干燥定额另行计算。电机干燥定额系按一次干燥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虑的,在特别潮湿的地方,电机需要进行多次干燥,应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在气候干燥、电机绝缘性能良好、符合技术标准而不需要干燥时,则不计算干燥费用。实行包干的工程,可参照以下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而定。
1.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下按25%的比例考虑干燥。
2.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上至220KW按30%~50%考虑干燥。 3.大中型电机按100%考虑一次干燥。
第2.6.4条 电机类型的界线划分:单台电机重量在3t以下的为小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3t以上至30t以下的为中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30t以上的为大型电机。
第2.6.5条 电机检查接线:小型电机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大小执行相应定额,大、中型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按电机重量执行相应定额。
第2.6.6条 电机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电机安装定额及有关规定。
第七章 起重设备电气装置
第2.7.1条 成套起重设备电气安装,按起重量以“台”计算,非成套供应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和电缆管线等安装均执行本册的相应定额。
第2.7.2条 滑触线安装以“100m/单相”为计量单位,其附加和预留长度按表2.7.2的规定计算。
表2.7.2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1 2 3 4 5 6 7 项目 圆钢、铜母线与设备连接 圆钢、铜滑触线终端 角钢滑触线终端 扁钢滑触线终端 扁钢母线分支 扁钢母线与设备连接 轻轨滑触线终端 预留长度 0.2 0.5 1.0 1.3 0.5 0.5 0.8 说明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算起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算起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算起 分支线预留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算起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安全节能及其他滑触线终端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算起 8 0.5 第2.7.3条 安全节能滑触线安装,按载流量以“100m/单相”为计量单位,三相组合为一根的滑触线,按单相滑触线定额乘以系数2.0。其固定支架执行本册一般铁构件制作、安装子目。
第2.7.4条 圆钢、扁钢滑触线安装,其拉紧装置应另套相应项目。
第2.7.5条 移动软电缆安装区分敷设方式,按每根电缆的长度或截面积以“套”或“100m”为计量单位。
第八章 电缆
第2.8.1条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表2.8.1计算土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