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拉条沟砂浆找平,蓄热室、炭化室封墙刷浆,拆除烘炉、火床、水灶及烟囱,拆除炭化室封墙、临时小炉头防水层,废物外运。
(3)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及烟囱砌筑,装煤孔盖周围灰浆密封,保护板做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蓄热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粘土质耐火砖,炉门、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表面缸砖重砌,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灌浆,小炉头灌浆,保护板灌浆,砖煤气道灌浆,炭化室磨板灌浆,炉顶拉条沟、保护板灌浆孔、砖煤气道等部位吹风清扫二次勾缝,端墙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后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接头处、底部、小烟道与衬管、衬管与废气瓣、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后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密封后抹灰,桥管与水封阀连接处密封,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测温、测压孔四周石棉绳严密后抹灰,炉肩与保护板、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抹严密,炉底下喷管四周勾缝抹灰,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纵拉条沟填耐火浇注料,拆除烘炉火床、小灶及烟囱,拆除临时小炉头及防水层。
除此之外,在以上三个不同系列的焦炉烘炉、热态工程中,还应包括热态作业的特殊劳保消耗。烘炉热态工程项目划分比例见下表: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
序号 1 2 2700mm以下焦炉 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焦炉 炭化室高度 包干系数(占工程直接费 %) 合计 8 6 烘炉工程 热态工程 1.55 1.45 4.45 3.41 3.02 热态劳保 2 1.14 0.69 3 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焦炉 4 0.29 第4.1.6条 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量,应根据图示尺寸按实体积计算。 第4.1.7条 在焦炉按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特型耐火砖设计备用量,不得计入砌筑工程量。 第4.1.8条 焦炉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包括红砖、隔热耐火砖),需作改型加工时,应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工程量,其加工损失量参照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4.1.9条 凡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有效使用期的耐火制品,在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备品不在工程量计算范围以内。装运保存制品的密封金属集装箱,其启、封、割焊的人、材、机械消耗量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第4.1.10条 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工程量,按平均厚度计算。
第4.1.11条 混铁车的受铁口、出铁口所占体积应予扣除,罐底突出斜坡按高度的平均值计算。
第4.1.12条 加热炉(包括连续式加热炉、环形加热炉、步进式加热炉)炉体工程量计算,除异、特型烧嘴砖在自身造型上的孔洞要扣除外,其他采用加工砖形成的看孔口、窥视孔均不扣除。
第4.1.13条 环形加热炉炉体结构中,凡采用砖加工或浇注料为金属拉固件或锚固件所预留的沟缝或胀缝可不扣除。
第4.1.14条 步进式加热炉梁柱耐火浇注料不包括异型模,应按图示尺寸另行计算,根据建炉座数考虑摊销比例。
第4.1.15条 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应按浇注磷生铁或捣打底糊的净重计算工程量(但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
第4.1.16条 铝电解槽阴极炭块安装,按成品炭块(已铣燕尾槽)的净重计算工程量。
第4.1.17条 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工程量的计算,包括垫、缝及槽沿板与侧部炭块间缝内底糊的用量。 第4.1.18条 铝电解槽侧部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胚加工,在工程量中只计算加工后成品部分的重量。
第4.1.19条 阳极注型工程量计算,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用量。
第4.1.20条 镁电解槽石墨阳极加工制作包括磷酸浸渍。如加工中需要改型,其损耗量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4.1.21条 玻璃熔窑定额是按干砌与湿砌二类不同的施工方法考虑的。
干砌项目为:池底、池壁、下、上层浇注制品、吊挂平拱、桥砖、格子砖等,其余项目均按湿砌条件考虑。
第4.1.22条 当玻璃熔窑窑壁和胸墙设计要求为弧形砌体时,工程量可单独列项计算,其人工乘以系数1.20。
第4.1.23条 玻璃熔窑应用的大型或特大型高级耐火制品(包括石英砖、锆石英砖、刚玉砖、锆刚玉砖、莫来石砖、锆莫来石砖)设计要求机床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4.1.24条 玻璃熔窑熔池垂直支撑拱胎工程量按砌体内直径的展开面积(即拱胎与砌体接触面积)计算。
第4.1.25条 回转窑圆形砌体内衬按采用活动撑砖器考虑,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计算工程量。
第4.1.26条 石油化工炉窑拉钩砖砖槽内,无论是否放置金具,在计算工程量时,其砖槽均不扣除。 第4.1.27条 石油化工炉窑内衬工程,设计采用耐火纤维毡(板)层铺式结构时,其边缘搭接缝按设计要求计算,设计不明确时可按20mm计算。
第4.1.28条 化工炉窑挂砖拉钩垫铁,斜顶或斜墙部位每砖槽按二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垫铁的单重依据设计施工图示计算。
第4.1.29条 化工炉窑蓄热室设计采用氧化铝空心球结构时,应按图示尺寸计算体积后按容重折算工程量,不得以设计图中包括备品的材料表重量计算。
第二章 一般工业炉窑
第4.2.1条. 一般工业炉窑工程量应按砖种、部位、造型、砖型,按主要工序和次要工序分别计算,如需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4.2.2条 如遇数量不大(小于15m3)造型特别复杂,而体积计算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单重折算成体积。
根据耐火制品的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公式如下:
V=W3S/R÷P
式中V—工程量(m3);
W—耐火砖单重;
S—复杂部位设计需用耐火砖块数; P—每m3砌体中耐火砖净用量所占体积;
R—定额取定容重。
第4.2.3条 管道衬砖工程量按砖种、砖型、内衬直径大小(划分为Ф1m以上、Ф1m以下两个级别)分别计算。
第4.2.4条 管道衬砖(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除按图形计算外,还应根据岔口造型,按表4.2.4增加工程量。
表4.2.4 每一个管道岔口增加工程量表
编号 管道 直径 (mm) 1000以下 1000以上 0.10 1 2 3 4 5 6 7 0.20 0.06 0.18 0.44 0.20 0.36 0.40 0.72 0.123节数 0.163节数 0.18 0.36 0.08 注:①烟道岔口增加工程量为管道相应项目的1/2; ②异径管道可按大口直径计算。
图4.2.4 变径管规格示意图
图中D-变径管大口直径;
d-变径管小口直径;
δ-衬砖厚度; L-变径管长度。
第三章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4.3.1条 耐火喷涂料的工程量计算以“10m2”为计量单位,所有炉窑分部位及喷涂厚度,按重质、轻质和纤维质耐火喷涂料分别计算(容重≤1.45t/m3者为轻质喷涂料)。喷涂料回弹率(包括修型损失量)均已包括在定额材料消耗量内,其计算公式如下:
V0=P3(1+K)
式中V0—定额消耗量;
P—定额净用量; K—定额回弹率。
第4.3.2条 炉壳需作除锈处理时,可按接触面积计算除锈工程量。
第4.3.3条 耐火可塑料按实体积计算工程量,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增加的材料消耗量可按实调整)。 第4.3.4条 耐火浇注料中如设计要求埋设钢筋或铺挂钢丝网时,其搭接长度或面积可一并计入工程量,执行第五章辅助工程相应项目。
第4.3.5条 耐火捣打料工程量按实体积计量,不分部位、结构、造型,按热打和冷打划分项目,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增加的材料消耗量可按实调整)。 第4.3.6条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模板(除步进梁用异形钢模板外),已按摊销量计入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第四章 轻型炉墙砌筑
第4.4.1条 炉墙耐火层、保温层以“m3”为计量单位,按砌体的实体积计算。敷管式炉墙及膜式水冷壁炉墙的工程量计算公式如下:
体积计算: V=F2δ1
δ1=(S2δ-π/82d2)/S
式中V —工程量体积(m3);
F —与水冷壁管接触部分的耐火混凝土(或保温混凝土)的外表面积(m2);
δ1—计算厚度(m); S —受热面管子节距(m); δ—混凝土层设计厚度(m); d —受热面管子外径(m)。
第4.4.2条 炉墙砌筑保温制品或敷设矿物棉、石棉板、泡沫石棉的工程均以“m3”为计量单位。 体积计算: V=A2δ
式中A —敷设面积(m2);
δ—敷设层厚度(m)。
计算面积A时,应将门孔面积扣除;矿物棉制品敷设厚度δ以其压缩前的厚度(m)为准。
第4.4.3条 抹面层以“100m2”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体积及断面积小于0.25m2的孔洞。
第4.4.4条 文丘里管、捕滴筒内衬、送粉管道弯头防磨、冲灰沟内衬铸石板工程分别以“10m2”、“t”、“m3”、“10m”为计量单位。
第五章 辅助工程
第4.5.1条 选砖。
凡属要求达到特类、l类和Ⅱ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Ⅲ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第4.5.2条 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Ⅰ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Ⅱ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第4.5.3条 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
1.设计上有要求。
2.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第4.5.4条 预砌筑。
1.球形顶: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2.弧形顶: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3.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5.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一章 静置设备制作
第5.1.1条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设备的公称容积,若设计图纸未给出该参数数值时,可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以“m3”表示。“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2条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裙座、基础模板的重量。
第5.1.3条 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价格另行计算。
第5.1.4条 计算主要材料消耗量时,应区分材质,以各结构组成部分的金属净重量,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第5.1.5条 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6条 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1.7条 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1.8条 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5.1.9条 定额中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分别为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材质,除超低碳不锈钢
执行不锈钢定额乘以系数l.35外,其余材质均不得调整定额。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0条 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1条 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2条 碟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3条 矩形容器执行平底平盖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4条 金属容器已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第5.1.15条 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1。 第5.1.16条 当立式金属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金属重量计入容器本体内。
第5.1.17条 当碳钢双椭圆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定额相应项目。当不锈钢双椭圆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l.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8条 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价格应另行计算。
第5.1.19条 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其内件价格另行计算,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9。
第5.1.20条 当塔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l。
第5.1.21条 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5.1.22条 定额中热交换器管径均按φ25mm考虑。当管径小于φ25mm时消耗量乘以系数1.1,当管径大于φ25mm时消耗量乘以系数0.95。
第5.1.23条 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执行胀接定额乘以系数1.15。 第5.1.24条 当热交换器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第二章 静置设备安装
第5.2.1条 “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第5.2.2条 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材质、焊接方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3条 “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第5.2.4条 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第5.2.5条 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第5.2.6条 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第5.2.7条 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8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高度。 第5.2.9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第5.2.10条 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凡注有金属抱杆另计者,系按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考虑(金属抱杆工程量计算参见第四章)。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不同或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可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