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 图文(7)

2019-02-26 09:45

第5.2.11条 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定额项目,不再计算超高增加消耗量。

第5.2.12条 热交换器安装定额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类设备地面抽芯检查”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3条 塔盘安装,按塔盘型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4条 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5条 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6条 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7条 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8条 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间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第5.2.19条 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20条 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本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风罩、料斗、导流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铅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梁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第5.2.21条 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第5.2.22条 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灰斗、箱顶、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第5.2.23条 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三章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第5.3.1条 “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第5.3.2条 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定额消耗量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再另行计算。

第5.3.3条 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是指现场多台集中进行吹洗操作每批次的摊销量,不分设备类型和吹洗数量以“次”为计量单位。

第5.3.4条 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同一批次中设备容积不同时按该批酸洗设备容积最大者选用定额项目),另行计算。

第5.3.5条 设备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5.3.6条 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10m2”为计量单位。 第5.3.7条 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3.8条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

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作调整。

第四章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第5.4.1条 金属抱杆的选用,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根据设备最大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其规格取定应以抱杆起重量为主要指标,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第5.4.2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5.4.3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法,定额不作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第5.4.4条 金属抱杆水平移位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l)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第5.4.5条 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第5.4.6条 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第5.4.7条 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耗用量可以换算,其余不作调整。

第5.4.8条 吊耳制作安装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4.9条 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不作调整。

第5.4.10条 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第5.4.11条 筒体卷弧胎具按制作设备筒体(不含内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2条 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3条 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4条 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5条 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材料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重复利用和旧料回收因素,不作调整。

第五章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

第5.5.1条 油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不同种类、材质、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附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

第5.5.2条 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第5.5.3条 油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第5.5.4条 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

第5.5.5条 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其工程量应按“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第5.5.6条 不锈钢油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第5.5.7条 碳钢油罐的各种附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以“个”、“套”、“台”、“t”等为计量单位。不锈钢油罐附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第5.5.8条 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5.5.9条 盘管式加热器按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5.5.10条 加热器连接管按主管长度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5.5.11条 加热器支座按不同构造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5.5.12条 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以“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如一座油罐单独试压时,按定额规定调整。

第5.5.13条 胎具应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以“座”、“套”为计量单位。 第5.5.14条 油罐组装的临时加固件,按油罐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5.15条 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作调整。

第六章 球形罐组对安装

第5.6.1条 球形罐定额以罐体分片到货现场拼装、就位、焊接为依据。罐体组装工程量,按罐体不同容积、板厚计算,其重量包括球壳板、支柱、拉杆及接管、加强板等全部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人孔、接管开孔面积所占重量。罐体上的螺旋梯、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项目另行计算。

第5.6.2条 球罐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球罐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3条 球罐的水压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了临时水管线敷设与拆除的工作内容及材料摊销量。

第5.6.4条 球罐的气密性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量和设计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5条 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按防护棚的构造形式和球罐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考虑了防护棚材料的回收利用。

第5.6.6条 球罐局部预热、后热、无损检验、整体热处理执行本册定额第十章相应项目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七章 气柜制作安装

第5.7.1条 气柜制作安装应根据气柜的结构形式和不同容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型钢切角所占重量。 第5.7.2条 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及平台、梯子、栏杆的重量,不包括配重块的重量。

第5.7.3条 气柜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量,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7.4条 螺旋气柜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列项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6(n-1)计算。

第5.7.5条 气柜型钢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列项的,如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4(n-l)计算。

第5.7.6条 气柜充水、气密、快速升降试验,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量,以“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水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材料摊销量。

第5.7.7条 配重块安装中混凝土预制块按实有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铸铁块按实际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配重块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换算配重块的主材用量,其余不作调整。

第八章 火炬及排气筒制作安装

第5.8.1条 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应根据不同直径,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所占面积及其配件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8.2条 型钢塔架与钢管塔架制作组装,应根据塔架的重量范围,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型钢切角所占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塔架上的平台、梯子、栏杆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5.8.3条 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区分不同形式,按火炬、排气筒的高度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8.4条 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的加固件,应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执行\设备吊装加固\定额。

第5.8.5条 火炬头安装应按其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九章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第5.9.1条 各类工艺金属构件的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眼和型钢切角所占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9.2条 多角形连接筋板重量以图示最长边和最宽边尺寸,按矩形面积计算。

第5.9.3条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内已考虑安装时焊接或螺栓连接增加的重量,不再另行计算。 第5.9.4条 大型金属结构采用整体或分片、分段安装需要临时加固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加固件的工程量,执行“设备吊装加固”定额。

第5.9.5条 联合平台是指两台以上设备的平台互相连接组成的便于检修使用的平台,计算工程量时应包括平台上的梯子、栏杆、扶手的重量。单台设备操作平台,包括单台设备上不同空间的几个平台,不能称为联合平台而应分别计算其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等相应项目的工程量。

第5.9.6条 格栅板平台工程量计算时,不论是焊接或螺栓连接定额均不作调整。定额中格栅板考虑原材料供货,现场剪切制作。若系成品供货,除按规定调整定额外,格栅板不再计算损耗率,成品格栅板列入主材用量。

第5.9.7条 桁架、框架、管廊等构件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第5.9.8条 烟囱以直径范围、烟道以构造形式分别按设计排版图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型钢切角所占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9.9条 烟囱、烟道的金属重量包括筒体、弯头、异径过渡段、加强圈、人孔、清扫孔、检查孔等的全部重量。

第5.9.10条 定额不包括烟囱缆绳地锚的埋设,也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烟囱、烟道衬里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5.9.11条 漏斗、料仓制作安装,应根据设计排版图所示尺寸,按不同构造形式,分别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型钢切角所占的重量。定额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擗八字的工作内容。

第5.9.12条 钢板组合工字钢(H型钢)的制作,应根据板厚和高度,按图示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眼和切角所占重量。

第5.9.13条 型钢圈制作,应根据型钢种类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第5.9.14条 型钢圈煨制胎具,应根据胎具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9.15条 钢卷板开卷与平直以金属重量“t”为计量单位,按平直后的金属板材重量计算。 第5.9.16条 现场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平台面积、搭设方式,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9.17条 钢材半成品运输应按运输方式,以“10t”为计量单位。定额内的“每增加1km”是指超出定额范围所增加的运输距离,不包括二次装卸。

第十章 无损探伤检验及热处理

第5.10.1条 X(γ)射线焊缝无损探伤,应区别不同板厚,以“10张”(胶片)为计量单位。拍片张数按设计规定计算的探伤焊缝总长度除以定额取定的胶片有效长度计算,胶片有效长度为250mm。 第5.10.2条 金属板材对接焊缝超声波、磁粉、渗透探伤,以焊缝长度\”为计量单位;金属板材板面探伤,以板材面积“10m2”为计量单位。

第5.10.3条 焊接工艺评定、产品试板试验按设备以“台”、“项”为计量单位,不分设备容积和重量,

每台计算一次。

第5.10.4条 焊缝预热、后热,应根据板厚不同按实际热处理焊缝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5.10.5条 液化气焊缝预热、后热器具制作,应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容器、塔器类设备,如容积大于300m3时,可执行球罐定额。

第5.10.6条 设备整体热处理,应根据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0.7条 焊后局热处理,应根据设备板厚以焊缝“10m”为计量单位。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说 明

第6.0.1条 本定额管道压力等级的划分: 低压:0<P≤1.6MPa; 中压:1.6<P≤10MPa; 高压:10MPa<P≤42MPa。

蒸汽管道P≥9MPa、工作温度≥500℃时为高压。 第6.0.2条 本册中各类管道适用材质范围:

1.碳钢管适用于焊接钢管、无缝钢管、16Mn钢管。

2.不锈钢管除超低碳不锈钢管按定额册说明调整外,适用于各种材质。 3.碳钢板卷管安装适用于普通碳钢板卷管和16Mn钢板卷管。 4.铜管适用于紫铜、黄铜、青铜管。

5.管件、阀门、法兰适用范围参照管道材质。

6.合金钢管除高合金钢管按定额册说明调整外,适用于各种材质。

第6.0.3条 生产及生产、生活共用的给水、排水、蒸汽、燃气输送管道,执行本定额;民用的各种介质管道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第6.0.4条 本册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凡注明\设计用量\者应为施工图工程量,凡注明\定额用量\者应为设计用量加规定的损耗量。

第6.0.5条 本册定额是按管道集中预制后运往现场安装与直接在现场预制安装综合考虑的,执行定额时,现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不作调整。

第6.0.6条 本册定额的管道壁厚是考虑了压力等级所涉及到的壁厚范围综合取定的。执行定额时,不作调整。

第6.0.7条 直管安装按设计压力及材质、规格执行定额,管件、阀门及法兰按设计公称压力及材质、规格执行定额。

第6.0.8条 焊制方型补偿器时弯头执行本册定额第二章相应项目,直管执行本册定额第一章相应项目。 第6.0.9条 随设备带来并已预制成型的设备本体管道,其安装包括在设备安装内;主机与附属设备之间连接的管道,按材料或半成品进货的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第6.0.10条 单件重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管道预制钢平台的搭拆,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6.0.11条 管道刷油、绝热、防腐蚀、衬里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6.0.12条 地下管道的管道沟、土石方及砌筑工程,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一章 管道安装

第6.1.1条 管道安装按压力等级、材质、规格、连接形式分别列项,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6.1.2条 管道安装(衬里钢管、卡套式连接铜管、玻璃管和法兰铸铁管除外)不包括管件连接内容,其工程量可按设计用量执行本册第二章管件连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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