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文件为准。对实行熟练期、学徒期的新工,熟练、学徒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期满后,个人写出工作总结,单位进行理论、实际操作考核后上报劳人科,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定级,井下每半年出勤108天,地面每半年出勤120天。因出勤原因不符合定级,考核期按原起止时间向后延三个月考核。对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个人写出见习报告,见习单位和主管专业技术的领导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报局干部处,按规定转正定级。
2、由人事部门已批准的退休人员,但在社保费用未批下来以前,每月由矿预支付当月生活费干部1500元、工人1000元。待社保费用批后,停止支付,多退少补。
3、采掘区队及井下辅助区队材料员、办事员工资管理 (1)材料员、办事员的工资由所管区队支付,岗位工资按5岗套改,上下班必须到考勤室考勤,月作资按个人当月实际出勤计算。
(2)超额工资根据各队情况支付,最高限额:采煤队不得超过400元,掘进队、井下辅助区队不得超过300元。
4、单位之间不允许相互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内部临时改变生产(工作)岗位,必须经矿研究同意后,到劳人科办理手续,借用人员工资根据易岗易薪的原则,按实际从事的生产(工作)岗位套改工资,凡定岗定员内借用人员的工资一律由借入单位定员工资总额或计件工资中支付。
5、矿内当月调动人员,调入单位将出勤情况及个人分配的工资额一并转交原工作单位,由原单位合并计算工资,次月再归属调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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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作资。
6、职工调动,必须服从分配,及时办理调动手续,矿内调动不支付调令工,调出矿外的付1天调令工。对拒绝分配或办理调动手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旷工论处。
7、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承包范围外的其它工作,必须由调度室出据派工单,劳人科定额室进行核算,否则,不予结算工资。范围内的杂工,工资自付。属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安排其他队施工,从该队支付,由劳人科按定额结算转资。
8、建立工资储备制度,凡工资承包单位,当月工资结算较高时按超额工资一定比例预留,作为以丰补欠。
9、各单位必须制定出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及计分分配办法,经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后报劳人科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保勤等原因需修改分配方案时,应提前申报、审批。未按政策规定制定分配方案的,劳人科有权直接修改或拒绝执行。
10、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公开制度。
11、职工个人应得工资、各项津贴补贴、违章违纪扣款,必须全部列入工资表,实行按月结算。凡经劳人科审核后的工资表,不允许改动,有计算失误的工资表,必须返回劳人科重新审核后,在由财务科审核,打入职工个人工资卡中。凡属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工资表中不允许再出现。对长期不上班人员,工资卡要交回财务科。对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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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带资、做资、持他人工资卡者,双倍扣款并严肃处理。
12、各单位必须接受劳人科、纪委、监察、工会、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并由上述部门对各单位职工工资分配、班中餐发放、罚款名目、队提留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克扣、截留、冒领职工工资,不论其用途如何,均视为违纪,违纪资金全部收缴,并视情节给以党、政纪处分,同时处以一倍罚金。
13、各单位的工资表必须附有考勤台帐做资凭证,如实统计个人当月出勤情况(井上、井下出勤,各种假别和天数),各种假条手续齐全,数字吻合,准确无误。实行内部考勤作资的单位考勤台帐必须经主管矿领导签字。劳人科对每个职工的出勤要逐月统计,年底汇总,以便备查归档。
14、月终审核工资时,劳人科对计件单位、辅助承包单位、机关科室、地面单位的工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未按上级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及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工资,工数手续不吻合,涂改报工做资手续,任意加资加工,按作一扣二处罚,对责任人罚200元。
15、健全工资,激励机制,根据生产经营形势,逐步实施三条线经营承包管理方式。
第二部分 伤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伤病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 1、病假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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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病假天数。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医院出具的病假条为准。住院治疗者可一次批准7天,不住院治疗每次只能批准3天。
(3)病假条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劳人科办理病假审批,然后将审批的病假条报考勤室。
2、病假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第三、四条的规定确定医疗期的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工资的支付:
根据陕劳险发【1995】18号文件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5-10年以下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5%; 工作年限10-15年以下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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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15-20年以下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5% 工作年限20-25年以下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25-30年以下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5% 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支付本人工资的100% 4、病假的管理:
(1)休病假人员必须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的病假条到劳人科办理病假审批手续(住院除外)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2)对连续休病假3个月以上人员,到劳人科进行审批时,必须持病例住院证明、医嘱等,否则一律不予批假。
(3)病假医疗期已满的人员,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返回原工作岗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另行安排工作,调整工作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4)对无病休病假者,经调查核实,一律按旷工对待。 (5)对不是住院休病假人员,每周五到矿签到参加学习或义务劳动。否则不批本周病假。
二、工伤管理
1、在工作期间,发生达到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白水煤矿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2、小工伤管理
在工作期间,发生擦破碰伤,未达到工伤认定标准,必须由当班跟班队干(或班长)和安全员当日到安全科进行如实登记,时间不允许超过24小时,然后由安全科与劳人科对受伤人员情况进行了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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