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平行检验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16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配合建设单位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17临时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
2.18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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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等,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制度等。
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包括项目涉及的水、气、声、渣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控制标准、监测的方法方式等。
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登记表,以及有关专章等。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主要就是要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环评报告中的具体措施得到切实的执行。
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等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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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
即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图说、或者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专章。
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即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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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4.1.1 环境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4.1.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4.1.3 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4.1.4 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4.2.1 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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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环境保护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 8建议和处理环保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10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环境专题报告和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11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资料。
4.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环境监理工作;
2按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环境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
4.2.5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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