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环境保护工程计量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2.6 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环境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
4.3 环境监理设施
4.3.1 环境监理设施一般应在委托环境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实际开工前到位。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
4.3.2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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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4.3.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4.3.4 在大中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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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1 环境监理方案
5.1.1 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1.2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监理方案应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环境监理方案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应依据: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1.3环境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3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 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5 环境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0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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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2 环境监理设施。
5.1.4 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环境监理方案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2.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环境监理方案;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5.2.3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环境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环境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环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2.4 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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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6.1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6.1.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1.2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6.1.3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6.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环境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6.1.5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6.2 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6.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熟悉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环保目标。
6.2.2 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6.2.3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对环保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施工中须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具体的环保措施、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专业人员等。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环保施工组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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