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2011-7-19(5)

2019-02-26 10:09

保护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6.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切实有效,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环境保护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2.5 环境保护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6.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环境保护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2.7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包括环境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总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监理总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环境保护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介绍环境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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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中,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应由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3 工地例会

6.3.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可以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中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应由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3.2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环境保护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环境保护进度目标、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环境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 其他有关事宜。

6.3.3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6.4 工程目标控制工作

6.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中环保措施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认。

6.4.2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环保工作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6.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4.4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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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拟进场环保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环保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环境性能指标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环境保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6.4.5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设备的技术状况。

6.4.6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环保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员进行旁站。

6.4.7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环保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环境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环保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6.4.8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6.4.9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工作缺陷,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6.4.10环境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环保隐患,可能造成环境事故或已经造成环境事故,应通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建议书,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整改完毕并经环境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建议书。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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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建议和签署工程复工建议书,宜事先向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4.11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环境保护事故,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环境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对环境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环境监理单位提交有关环境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环境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5工程环境保护造价控制工作

环境监理机构在项目业主的授权下可以对环境保护投资进行有

关控制工作。

6.5.1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环境保护计量和工程环保专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环保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环境保护工程量清单和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6.5.2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环保竣工结算: 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环保竣工结算报表;

2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竣工结算报表;

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环保竣工结算报表,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环保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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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环保措施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6.5.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环保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环保投入价款。

6.5.5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环保措施投入条款进行环境保护工程量核实和工程环保专款支付建议。

6.5.6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环境保护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环境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6.5.7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环境监理资料,为处理环保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5.8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环保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环保投入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7.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6.5.9 未经环保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环保工程量,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环保款支付申请。

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6.6.1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环保进度控制: 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环保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对环保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 当实际环保工作进度符合环保工作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环保工作进度计划;当实际环保工作进度滞后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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