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7.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7.3.4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7.3.5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7.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7.4.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且涉及环境保护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7.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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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7.4.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7.4.4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7.4.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
7.4.6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7.5 合同争议的调解
7.5.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涉及环境保护的,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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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7.6 合同的解除
7.6.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7.6.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环保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 承包单位撤离环保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承包单位所有环保工作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7.6.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投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环境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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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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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8.1 环境监理资料
8.1.1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环境监理合同; 2 勘察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专章; 3 环境监理方案;
4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建议书; 9 测量核验资料; 10 工程进度计划;
11 工程环保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检查试验资料; 13 工程变更资料;
14 隐蔽环保工程验收资料;
15 工程计量单和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 16 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 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 18 报验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来往函件;
21 环境监理日记; 22 环境监理月报;
23 环境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环保验收资料;
25 索赔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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