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2011-7-19(6)

2019-02-26 10:09

保工作计划进度时,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6.6.2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制定环保工作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6.6.3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环保工作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环保工作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环保工作实际进度滞后于环保工作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环保工作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环保工作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6.6.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环境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环保工作进度和所采取环保工作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6.7 环境保护验收

6.7.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6.7.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环保验收,并提供相关环境监理资料。对环保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符合环保验收要求,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环保验收报告。

6.8环境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6.8.1 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环境质量保修期环境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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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承担环境质量保修期环境监理工作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安排环境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环境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环境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6.8.3 环境监理人员应对工程环境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环境质量缺陷,环境监理人员应核实环保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并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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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7.1 工程暂停及复工

7.1.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7.1.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为了保证环境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施工出现了环境安全隐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环境保护紧急事件;

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 7.1.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7.1.4 由于非承包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协商。

7.1.5 由于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工程复工建议书,建议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7.1.6 由于承包单位环境保护方面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建议书,建议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7.1.7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建议书到签发工程复工建议书之间的时间内,宜根据委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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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环境保护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7.2 工程变更的管理

7.2.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应编制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环保工作变更,应提交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同时应及时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环境保护情况和收集与工程环保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环保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7.2.2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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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 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7.2.3 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7.2.4 未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7.3 费用索赔的处理

7.3.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7.3.2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涉及环境保护的;

2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3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4 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7.3.3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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