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 语
2.0.1 地下防水工程 underground waterproof engineering
指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隧道及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件的工程实体。
2.0.2 防水等级 grade of waterproof
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 2.0.3 刚性防水层 rigid waterproof layer
采用较高强度和无延伸防水材料,如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防水层。 2.0.4 柔性防水层 flexible waterproof layer
采用具有一定柔韧性和较大延伸率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有机防水涂料构成的防水层。
2.0.5 初期支护 primary linning
采用矿山法进行暗挖施工后,在岩体上喷射或浇筑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第一次衬砌。 2.0.6 盾构法隧道 shield tunnelling method
采用盾构掘进机进行开挖,钢筋混凝土管片作为衬砌支护的隧道暗挖施工法。 2.0.7 土工合成材料 geosynthetics
指工程建设中应用的土工织物、土工膜、土工复合材料、土工特种材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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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地下工程质量防水等级分为4级,各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等级 1 级 2 级 标 准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任意100 m防水面积不超过一处 其他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2 m,任意100 m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 3 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3 m,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100 m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 4 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 m.d,任意100 m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 m.d 222222222说明:3.0.1 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文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参考国外有关规定数值,结合地下工程不同要求和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按不同渗漏水量的指标将地下工程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
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依据是:
1. 防水等级为1级的工程,其结构内壁并不是没有地下水渗透现象。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被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通常混凝土结构的散湿量为0.012—0.024 L/m2.d。当渗透小于蒸发时,结构表面不会留存湿渍,故对此不作定量指标的规定。
2. 防水等级为2级的工程,不允许有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过去《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曾给出渗漏量为0.025—02 L/m2.d的指标,由于这一量值较小,难以准确检测,会给工程验收带来一定的困难。经过对大量观测数据的分析,在通风不好、工程内部湿度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数据。多年来,铁道、隧道等部门采用量测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湿渍总面积、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湿渍个数的办法来判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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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工程界的认可。同样,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也提出不同的量化指标。
3. 防水等级为3级的工程,允许少量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在地下工程中,顶(拱)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渍形式,当侧墙的最大湿渍面积小于0.3 m2时,此处的渗漏可认为符合3级标准。为便于工程验收 ,标准中明确规定当湿渍的最大面积、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和漏水点数量。
4. 防水等级为4级的工程,允许有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标准提到任意100 m2防水面积渗漏水量是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2倍,这是根据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的规定,即100m区间的渗漏水量是10m区间的1/2,是1m区间的1/4。
3.0.2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0.2_1和表3.0.2_2选用。 表3.0.1_1 明挖法地下水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部位 主 体 遇 防 塑 水 防 防 防 水 料 金 膨 水 水 水 混 防 属 胀 砂 卷 涂 凝 水 板 止 浆 材 料 土 板 水 条 应选一到二种 应选一种 应选一种 — 施工缝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外 贴 式 止 水 带 外 抹 式 防 水 砂 浆 外 涂 防 水 涂 料 膨 胀 混 凝 土 应选 后浇带 遇 水 膨 胀 止 水 带 应选二种 变形缝、诱导缝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应选 外 贴 式 止 水 带 可卸式止水带 防水嵌缝材料 外贴防水卷材 防水措施 1级 应选 防 2级 应选 水 等 3级 应选 级 4级 宜选 应选二种 应选一到二种 宜选一到二种 宜选一种 应选二种 应选一到二种 宜选一到二种 宜选一种 应选 应选一到二种 应选 应选 宜选一到二种 应选 应选 宜选一种 应选
表3.0.1_2 明挖地下水设防
工程 主体 贴盛装式衬砌 喷射混凝土 外贴式止水带 遇水膨胀止水条 内衬砌施工缝 防 水 嵌 缝 材 料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外 涂 防 水 涂 料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应选 应选 应选 应选 内衬砌变形缝、诱导缝 外 贴 式 止 水 带 可 卸 式 止 水 带 防 水 嵌 缝 材 料 遇 水 膨 胀 止 水 条 离壁复合式衬防水措施 式衬砌、衬砌 套 1级 应选一种 — 应选一种 — 防水2级 应选一种 等级 3级 — 4级 — 应选一种 应选二种 应选一到二种 宜选一到二种 宜选一种 应选二种 应选一到二种 宜选一种 宜选一种 说明:3.0.2 本条文规定了地下工程的防水应包括两个部分内容,即一是主体防水,二是细部构造防水。目前,主体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效果尚好,而细部构造(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诱导缝)的渗漏水现象最为普遍,工程界有所谓“十缝九漏”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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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挖法施工时,不同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防水设防,对主体防水“应”或“宜”采用防水混凝土。当工程的防水等级为1—3级时,还应在防水混凝土的粘结表面增设一至两道其他防水层,称谓“多道设防”。一道防水设防的涵义应是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个防水层。多道设防时,所增设的防水层可采用多道卷材,亦可采用卷材、涂料、刚性防水复合使用。多道设防主要利用不同防水材料的材性,体现地下防水工程“刚柔相济”的设计原则。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混凝土是永久性材料,但通过实践人们逐渐认识混凝土在地下工程中会受到地下水的侵蚀,其耐久性会受到影响。现在我国地下水特别是浅层地下水受污染比较严重,而防水混凝土在抗渗等级S8时的渗透系数为5—8*10—8cm/s。所以,地下水对混凝土、钢筋的侵蚀破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防水等级为1、2级的工程,大多是比较重要、使用年限较长的工程,单靠用防水混凝土来抵抗地下水的侵蚀其效果是有限的。同样,对细部构造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防水等级越高,所采用的防水措施越多。
暗挖法施工是针对主体不同的衬砌,也应按不同防水等级采用不同的防水措施。 3.0.3 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
说明:3.0.3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特别对施工单位提出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既要对设计质量把关,又要掌握地下工程防水构造设计的要点,施工前还应有针对性的确保防水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对地下防水工程的各工序应按企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交通规则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说明:3.0.4 施工过程中建立工序质量的自查、核查和交接检查制度,是实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根本保证。上工序完成后,应经完成方与后续工序的承接方共同检查并确认,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本条文规定工序或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和确认。
3.0.5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搬起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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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砸自己的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说明:3.0.5 防水作业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关键。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由于使用不懂防水技术的农村副业队或新工人进行防水作业,以致造成工程渗漏的严重后果。故强调必须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理论与实际施工操作的培训,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说明:3.0.6 本条文明确规定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经过各级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并出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目的是要控制进入市场的材料,保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还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复试。如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进入现场,应责令其清退出场,决不允许使用到工程上。
为了做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对进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由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与施工人员共同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3.0.7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明挖法的基坑以及暗挖法的竖井、洞口,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0.5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说明:3.0.7 进行防水结构或防水层施工,现场应做到无水、无泥浆,这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排除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和基坑内的积水,以便在不带水和泥浆的基坑内进行施工。排水时应注意避免基土的流失,防止因改变基底的圭层构造而导致地面沉陷。
为了确保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本条明确规定地下水位要求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高程以下500mm的位置,并应保持已降的地下水位至整个防水工程完成。
3.0.8 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其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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