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和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类报表应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行车事故月报表、行车轻微事故等月报表,各种报表当月28日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如发生行车事故,应把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肇事单位领导和安管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认真查勘,分析事故原因,及时通报事故的有关情况,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的各项台帐记录,各类报表档案。
1、各项台帐记录:(1)行车事故台帐记录;(2)各种安全会议记录;(3)安全活动、安全培训记录;(4)日常上岗下站检查记录;(5)隐患整改通知及反馈记录。
2、各类报表档案资料:(1)各种安全文件归档;(2)各类报表资料归档;(3)行车事故档案,公司建立一般以上行车事故,必须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4)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必须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上岗服务证、身份证等复印件、驾驶简历、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素质考核记录、年检记录、违章、肇事处理情况、安全行驶里程及奖惩情况记录;(5)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三、行车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凡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和向车属公司报告,公司应立即派员协助处理,并视事故性质按规定程序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四、行车事故的统计等级标准:行车事故的等级仍按国家安监总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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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等级标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死亡人数按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实际死亡人数计算。
第四章 安全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处罚
(一)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安全管理奖惩规定的要求,公司各级人员对行车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或者有关领导责任的,视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各阶段布臵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导致后果扩大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如发生行车事故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开展“教训、反思、安全”的警示教育,达到吸取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之目的。而且,必须把事故处理及落实整改情况,按有关规定书面呈报政府有关部门。
(四)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违章和肇事驾驶员在停驾、解聘、调离驾驶岗位的退出考核制度和有关台帐记录。驾驶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的,应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如具备下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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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年度考核评比,在年度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片区、专线、单车及个人,经考核评比后,评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并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成立起执行,如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按有关的行业规定执行。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整改,其它部门组织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整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部门负责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四)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营和操作使用,整改合格后由部门负责人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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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恢复运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整改资金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通知财务部门筹备,职能科室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比、分析、研究,形成结论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存在隐患的部门按要求使用。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五、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研究,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出城登记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治安防范意识,确保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出城登记制度。
一、出租车驾驶员要加强自我安全意识,确保自身与外界保持联络。 二、驾驶员驾驶出租车离开城区或进入山区前,驾驶员应主动用通讯设备向公司值班人员如实提供出城时间、驾驶证号、车牌号、乘客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号、出发地、到达地等详细情况,询问并检查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若乘客不予配合,驾驶员可拒载,以预防和打击盗抢出租车犯罪行为,保护出租车司机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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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夜间22:00以后,若乘客要求进入偏远地区或山区,驾驶员可拒载。
第二部分:驾驶员管理制度
驾驶员招聘管理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驾驶员招聘项工作,按照“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应持有泉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与驾驶出租汽车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三年(含三年)以上;非泉州市户籍的驾驶员领取泉州市暂住证满一年以上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具备出租车驾驶员资质条件,即持有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结构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男性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级乙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且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两次以上或满12分违法记录;
4、经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以及泉州市人文、地理、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常识考试合格而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
5、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社会公德心、职业道德修养和自我控制能力,仪表仪容整洁,谈吐举止稳重、端庄,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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