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来进行管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此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2006年9月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等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规范人们婚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稳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决不能游离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外。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长治久安。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落实基本国策、维护群众生育权的治本之策。由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政府必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以此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不仅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而且享有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兴旺发达,有利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的文明幸福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体现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民族利益与家庭利益的统一、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统一,是一项造福于民的伟大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能否正确处理、疏导和化解矛盾,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关系到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体,也是计划生育的主人。当前,提高群众满意度的基本途径就是依法行政,转变作风,进一步强化广大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党负
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把依法行政和为民执政的思想植根于每一个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去。通过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权益,在群众“最盼”上赢民心,在群众“最怨”上改作风,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国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要稳定低生育水平。一些地方执法不严,没有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造成违法生育比较严重。少数地方政府给计划生育部门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导致放水养鱼,以罚代管。违法生育直接影响着“一低”战略目标和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如果不依法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就不能稳定低生育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必将产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需要注重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保护广大群
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的规范性来解决行政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同时,也要用法律法规来明确和调整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实现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依靠法律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进行打击和制裁。这一切决定了新时期保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合法
合法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原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既要做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亦要做到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1)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例如,在我国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处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2)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辖区的计划生育事务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时,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凡违反、超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制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若对违法
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若违反或超越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设定收费、罚款项目,则是无效的。 (3)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法定程序。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符合法定的时限、方法、步骤等程序要求,不得越权,亦不得失职。如,依法审批、发放生育证,出具或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随意收取罚款或实行关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合理
合理性原则是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它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近年来,在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落实,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基础上,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落实。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1)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至上的宗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如,计划生育部门依照职权可以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为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行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无权于公路设卡,借口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而收费或罚款。(2)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必须恰当、公正。恰当,就是计划生育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与所实施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