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4)

2019-03-02 23:21

友搞特殊。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有的群众则“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认为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的事,自己不违法,对政府依不依法无所谓,监督不力。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受我国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影响,“官贵民贱”的传统观念还相当严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就是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存在“法外特权“思想,希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来解决,片面强调执法的强制性、单方面性、不平等性,认识不到行政执法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不仅无效,而且要承担违法责任。有的基层干部明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着违法现象,因为长期如此普遍存在,也就见怪不怪。因此,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依法

管理重视不够,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计生干部执法水平低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由于各方面原因,多数基层计生干部,对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驾驭能力差,具体表现为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不重视收集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文书制作不规范等。许多执法干部,没有经过正规院校学习,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执法资质,有的虽有资质但执法素质和专业知识较差。目前一方面要求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又大力提倡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为了保稳定,少数计生干部多是利用感情方式来干计生工作,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只求工作上过得去,不求工作上过得硬,在执法中滥用权力,甚至有一些违法活动,造成“党员干部(主要是村两委干部)超生处理不到位,有钱人超生不算贵(意为出钱即可超生),穷人超生处罚无所谓(意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现象。

3、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客观原因。从群众自身方面看,有历史因素、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的种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群众很少主动接近法律、接受法律,其法律意识大多是被灌输的,消极被动的了解,缺乏切身体会,往往印象淡漠,似有若无,因此多数群众对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知之甚少,不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对违法行政习以为常,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群众不相信法律,只有少数年轻人会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所以尽管违法行政普遍存在,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却很少。

4、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计划生育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尽管多数市县出台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但行政执法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不挂钩,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对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更没有追究“一把手”的责任,特别是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追偿不到位。相反,人口计划考核指标压力大,基层干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重政策、轻法律,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利、轻义务,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的甚至采取简单粗暴,强迫命令手段,以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换取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对策和建议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时一项长期而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新时期对做好依法行政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更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观念

1、行政守法的观念。就计划生育而言,树立行政守法的观念,就是要破除基层一些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存在的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一是要破除“法外特权”思想,纠正“计划生育工作咋干咋

有理”的误解;二是克服对计划生育工作“网开一面”的依赖思想,消除侥幸心理;三是纠正法律“管民不管官”的愚昧无知。强化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把对上级和对工作负责与对群众、对全局负责统一起来。

2、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按法定程序办事,不仅仅是法定的行政程序,更是一种行政机关内的约束、监督制度,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判定是否合法的依据。必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克服“运动式”执法的弊端,不能集中“一阵风”执法,有时紧,有时松,应公平、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政务制度公开的观念。实行政务制度公开,在依法行政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使群众明白法律法规如何作出规定,依法行政的管理制度怎样做出规范,从而自觉履行义务;加大普法力度,使群众懂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挥群众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并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4、优质服务的观念。从政策法规的角度讲,提供优质服务可分为宏观(广义)和微观(狭义)两个方面。宏观方面,就是要体现政策法规在计划生育管理和发展全局中的基本规范和根本依据作用,服务于促进和保障实现“两个转变”,创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微观方面,指导、促进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方面的生育健康服务;指导、促进基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提供计划

生育系列保险服务;指导基层努力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帮助计划生育家庭率先脱贫致富;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坚决纠正侵权越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或信访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5、综合治理的观念。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公安、工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等部门要依法落实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优惠政策,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目标任务。发挥群众团体作用。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协会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发挥作用。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

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是摆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十分紧迫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依法行政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必须遵循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倡导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辩论,鼓励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中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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