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3)

2019-03-02 23:21

行为的事实、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公正,就是在处理具有相同违法行为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显失公允、不符合惯例、违背传统或公众意志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消或纠正。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3)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应当合乎情理。如,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当事人的财产,执行时应考虑本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应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等。再如,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做到相统一

以往,在讲到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时,往往强调的是要求群众履行法定义务,而忽视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注意保护或实现他们法定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有:(1)合法权益保障权,即人身、财产、名誉权不受侵害,奖励优惠政策得到实现的权利;(2)生殖健康权,即获得生殖生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指导、服务、咨询,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帮助的权利;(3)家庭发展优先权,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生产力水平下,因响应国家号召、少生育子女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由国家通过计划生育“三结合”等方式予以补偿,优先帮助其尽快生产致富的权利;(4)优先

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即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新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成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及其家庭优先照顾的权利。实行依法治理计划生育,除国家及地方立法要体现上述原则,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更应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政策和具体行政行为中体现上述原则,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转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巩固依法管理成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做到职权法定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计划生育的立法强调严守法律授权的原则。这是因为:(1)现阶段我国立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加大行政法的立法力度,强化行政约束和监督,计划生育行政不能违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违法;(2)计划生育相关领域的立法正在逐步完善,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符合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规定,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也即违法。(3)司法部门自身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正在健全和强化,群众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增强,计划生育部门只能靠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来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诉讼败诉所造成的负面后果。因此,无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严守法律授权的原则,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不得超越国家行政法、基本法和相关部门法的规定

三、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领导不重视。由于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正确处理抓紧与抓好的关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心存顾虑,没有将其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个别地方没有及时调整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没有落实到位。个别领导干部认为抓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软任务,看不见摸不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党委中心组从未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工作中,喜欢凭主观臆断,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有时为本单位利益或个人私利,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少数地方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依法行政工作均由执法大队和监察室承担,相关法定职责难以落实到位。特别在基层乡镇没有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保障,对落实依法管理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2、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少数地方仍然留恋过去以强迫命令的“人治”做法,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违法等不规范行为。少数地方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与育龄群众签定的合同违反规定,擅自超限额设臵违约金,有的合同内容显示群众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有的地方涉嫌乱收费乱罚款乱拉群众生产生活用品等。执法主体不符合要求。在行政处罚中,仍有计生部门越权替代卫生、药监等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中存在有效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现象。多数案件只有本人谈话笔录,关键证据不足比较普遍,对违法时间、

地点等法律事实没有涉及,缺少当事人户口薄或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复印件;有的对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不能对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作出正确评价;有的对怀孕14周以上政策内引产没有出具县级相关证明,在未得到当事人认可和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再生育指标等。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征收中普遍存在执行“上限”或“下限”、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和随意降低标准现象;有的地方标准不一,随意性强,甚至没有征收或不立卷征收,不出具规范票据,收支两条线不能执行到位。法定程序没有很好遵守。在依法确认、许可、审办、审领等过程中,县级把关不严,审批材料不全,审批超越法定时限,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群众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没有得到维护;有的执业许可审批没有专家现场评审材料和签字等。

3、奖罚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和维护。政府承诺的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低。由于区域经济不发达,县乡财政困难,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费、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奖励费等优惠政策兑现落实的不够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政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主管企业员工及部分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应享受一次性奖励金难以保障。群众依法维权的救济渠道较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少数地方信访机制不健全,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程序不规范,查处不到位,个别地方群众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对违法生育案件,强制执行难度大,非诉

讼案件执行成本高,影响了案件执行到位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从而造成有钱的“能生”、无钱的“赖生”、落后的“想生”、外出的“躲生”等现象十分突出,后果是“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

4、管理服务措施不到位。随着人口大量流动、城乡结合部农转非人员增加、再婚生育、非婚生育、取消强制婚检,特别是长期人户分离现象,增加了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管理难度,出现“空档”,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给流动人口在流动中超生、躲生留下了很大空间,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部分城区居民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少数早婚、私婚、非婚同居,假双胞胎、假收养、B超违法使用导致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当地所谓的名人、富人为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亲生子女申报为收养,钻政策空子。综合治理的措施难以到位,奖惩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难落实,处罚力度不到位等造成违法生育者逍遥法外。

5、行政制度监督不得力。目前各地虽都建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过错责任追究、首问责任、公开承诺等制度,但多数只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具体落实还不够到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基层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依法行政、民主办事、违法作为的现象,但法律赋予基层人大对政府及其所属计生部门的监督职权没有充分发挥,多数还停留在表面上,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有些村干部在计生问题上对群众严,对自己或对亲戚、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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