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考核细则(试行)后勤保障和治安消防部分
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污油脂;氧气压力表须有禁油标志。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液氧罐(储气 罐)维护保养工作,再次投用前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经常检查氧气管道及分配器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其表面腐蚀;阀门 要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无泄漏;定期检查紧固支件的在用状况,做到齐全、不 锈蚀、联结固定可靠;静电跨接、接地装置、绝缘保护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管 道系统存在的跑、漏现象;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 支撑点;各类阀门应静电短接,防止因静电造成事故;禁止敲击、碰撞、滚滑液氧罐,阀门 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罐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 压气体,液氧储罐,不准满灌储液,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积95%;压力表应按规定在表 盘上设定高、低压极限红线。
5液氧罐存放和使用地点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烟、禁油标志,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液氧罐应设防雷接地装置;液氧罐、乙炔气瓶禁止混放,严禁与各种 危险化学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液氧存储区应采取可靠防火防爆安全措施,设备设施 应用独立的静电处置设施;作业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严禁 超压使用,严禁用带油污的手套开启液氧罐及附属分配器阀门;操作人员作业前必须检查液 氧罐与氧气管道连接处是否牢固;医用气体房应保持良好通风,温度控制在10℃--38℃,房 内氧气浓度不得超过23%,必须设置防爆型强排风及浓度报警装置;照明灯具及开关必须 采用防爆型;医用气体房与外界相通的入口应安装金属防护门,保持锁闭;窗户应加装金属 栅栏,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6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1次。 9.1.3.3高压消毒锅
1制度:供应室消毒灭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供应室消毒员岗位职责;设备及安全附 件定期检验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等。
2记录:故障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两级安全检查台账;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 记录等。
3操作人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天津市护理学会 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并持证上岗。
4依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压力表 应于表盘上设定限压红线,严禁超压使用。
5压力表每半年进行1校验;安全阀校验为每年1次。 9.1.3.4医用氧舱
1制度: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紧急情况时的处理 措施和方案;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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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录:每月1次自行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事故报告记录;安全附件校验、修 理和更换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
3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医 用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 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 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 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 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 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 案,并应定期(至少每三个月1次)进行防火演练并做好记录;建立和实施医用气体系统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气体泄漏应急预案。
7氧舱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检验项目及内容参照TSG R7001相关规 定。年度检验,每年至少1次;对连续停用时间达到六个月的(不包括改造、维修时间)的 氧舱,重新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年度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全面检验,每三年至少1次;氧 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对未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按照全面检验的相关内容 进行检验。
9.1.4压力管道
1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管道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制度;管道 维护保养制度;应急预案等。
2记录:管道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记录;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管道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两级 安全检查台账等。
3指定设备或专业人员对管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各类管道及其阀门等 应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各类工业管道应有颜色标识,且标识颜色正确、完好;燃气管道 应涂大黄色,消防专用管道应涂大红色,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可使用色 标,上面写消防专用字样)。
4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 较为全面的检验,按TSG D0001要求进行检验;压力表每半年校验1次;安全阀每年校验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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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电梯 9.1.5.1直梯
1制度: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 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或 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2记录:《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 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 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 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
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4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轿厢内应有电梯安全生产使用的警 示说明或者张贴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轿厢内应装有紧急报警装置;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 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轿箱内应有应急照明;电梯停层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保证空载或满 载的轿厢可靠地停靠在站层上;轿箱门应开启灵敏,防夹人安全生产装置完好有效;有人操 作的电梯停驶时,须停在最底层,搬出所有载重物件,门关闭锁好后,切断控制电源,方可 离开工作岗位。
6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电梯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 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将证件或复印件放置在作业 现场。
7轿厢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控制装置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lx,轿厢地板上 的照度宜不小于501x;若照明光源为白炽灯,至少要有两只并联的灯泡;使用中的电梯, 轿厢应有连续照明;对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当轿厢停在层站上,门自动关闭时,则可关断照 明;应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 电1h。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8机房内应通风、屏护良好,无杂物;设有温度计,温度应保持在5℃~40℃;机房 内应配置消防设施,并完好有效;房门应张贴闲人免进的标识,无人时应上锁;非操作人员 进入应登记;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电梯维修时,电梯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9电梯维保要委托给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宜首选电梯制造厂 家),签订维保合同(使用《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 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维保的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与 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梯维修项目《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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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作业人员证》。
10使用单位应积极为电梯投保安全责任险。 11在用电梯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9.1.5.2自动扶梯
1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自动扶梯周边不得有任何可能碰撞人员的物品;在与楼板交叉处应设置无锐利边缘 的垂直防护挡板;自动扶梯应在入口处明显位置标明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紧急按钮位置标 识;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老人和小孩等应由监护人陪同乘坐”、“小心碰头”等;禁 止在自动扶梯上使用轮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踏面应提供一个安全的立足面。
3每天开启之前,由专人对自动扶梯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试运行无问题后 方可使用;装配梯级和踏板的所有零部件(例如:嵌入件和固定件)应可靠连接,并在使用 寿命周期内不会发生松动。
4在用自动扶梯应每年进行1次检验。 9.1.5.3消防电梯 1 遵守直梯规定。
2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运行平稳、正常;从首层到顶层的运 行时间不应超过60s;检查确认紧急按钮、专用电话、轿厢顶部紧急疏散出口、紧急电源是 否完好,消防电梯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3消防电梯的维护养护单位,应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9.1.6机械式停车设备
1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根据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 术参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 等;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急预 案等。
2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 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等。
3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业人员 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至少每月进行1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1次全 面检查,保持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正常状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设备维修时, 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维修作业至少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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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方可作业;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6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 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时,使用单位 应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 启用时,应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 领取《使用登记证》。
7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每两年进行1次检验。 9.2制氧机
1制度与记录:定期保养和巡视制度;备件管理制度;故障处理报告制度;应急预案; 定期记录等。
2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制氧机成套设备的操作工、机修工和仪表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熟悉设备的性能与结构。
4制氧设备的零部件,包括与富氧气接触的各种外接件,在各种操作条件下,必须保 证无油,所有零部件应考虑抗氧气、水分和其他周围材料的腐蚀。
5制氧设备面板上的图形符号和字母准确、清晰、均匀,不得有划痕;设备外表涂天 蓝色油漆,所有紧固件连接应牢靠,不得有任何松动,各种管道、管汇及阀门排列应整齐, 其连接处不得漏气。
6制氧设备开机后,所有电、气动阀以及压力表、指示灯均应工作正常,并有氧气输 出;制氧设备开机30分钟,其氧产量应达到设计要求,氧浓度应≥90%。
9.3变配电设施设备 9.3.1资料收集和管理
1制度: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倒闸操作制度,检修工作票制 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工器具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2示意图:变配电站(室)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电系统图,一次、 二次接线图,建筑电气照明区动力图,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检(试) 验报告,变电站(室)至少应悬挂以下图表:一次系统单线接线图、设备巡视检查路线图、 消防设施位置图及逃生路线图等。
3记录:抄表记录,值班记录,设备缺陷记录,设备试验、检修记录,设备异常及事 故记录,安全培训记录,来宾记录,两级安全检查台账等。
9.3.2变配电室环境
1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建 筑内无漏雨、无积水;变配电室周围应有安全生产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变配电室应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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