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考核细则(6)

2019-03-03 10:51

天津市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考核细则(试行)后勤保障和治安消防部分

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干粉或其他类型的灭火器材。

2变配电室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变配电设 备所在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通过;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 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通向变电室 外部的门和窗、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孔洞、架空线路及电缆进出口线路的穿墙透孔和保护管 等敞开部位,均应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或其他建筑材料,网孔应小于10mm× 10mm;变配电室通往外部的大门,均应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绝缘档板,高度为400mm。

3变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柜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应铺有符合标准的绝缘垫或绝缘毯; 应有高压危险的警示标识,并清晰、完好;所有遮栏、围栏、阻挡物、屏护和外壳等装置, 应满足机械强度及稳定性、刚度和PE连接可靠的要求。

4变配电装置运行在允许范围内;计量、指示仪表显示符合实际情况;安全联锁装置、 继电保护、灯光信号等显示正常有效,无异常气味和声响;各种型号断路器应定期维护保养、 试验。

9.3.3作业人员

1变配电操作运行、维修人员应经过有资质单位培训,取得电工作业人员证书,证书 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随身携带或保存在工作地;其中变配电高压运行人员应取得高压电工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还应经 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低压、高压两个类别分别 从事相关作业。作业人员要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9.3.4定期试验及检测

1 10KVA以上的高压变配电装置及设备,每一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 验,并保存试验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整改后重新进行试验。

2变压器停止运行一年及以上,准备投入运行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超期试验,合 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变压器停运满一个月者,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者方可投入 运行。

3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检测周期按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执行,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在 安全有效期内;其中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每半年由供电部门或其指定的具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1次检验,并保存记录。

9.3.5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

1应配置验电器、绝缘夹钳、接地线、标示牌、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拉杆、放电 棒等安全生产用具和防护用品,应编号并形成清单,明确保管责任人。

2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应完好无损,正确存放,并在实物上张贴定期检验合格的 标志,确保在安全有效期内;安全用具送外检验时,应保持现场使用的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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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变压器

1变压器室应设置标明变压器编号和名称、电压等级的标牌,并挂有国家电力统一标 准的、明显醒目的“高压危险”警示标志。

2油浸电力变压器不漏油,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油温指示清晰,上 层温度低于85℃,具有超温报警装置的,应确保完好有效。

3变压器运行时,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内部 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4箱式变电站及其干式变压器应在专用房间内采取可靠的通风排烟和降温散热措施。 9.3.7运行安全及设备检修 9.3.7.1运行安全

1依据《国家电网电站管理规范》(国电生〔2003〕387号)的要求,建立变配电管理 制度文件、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在现场保存有效版本。

2带有一、二类负荷的变配电室、双路及以上电源供电的变配电室,应有专人全天值 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且应明确其中一人为当班负责人。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变 配电室应配备3人值班(其中一人应有调度证)。

3变配电室内的变配电装置,每班巡视2次,巡检情况应记入交接班日志。

4变配电停电或部分停电检修应执行“工作票”,停电、验电、接地等作业时,应悬挂 标示牌。

5进行低压带电作业、高处作业的,应设监护人;变配电的正常倒闸操作应执行“倒 闸操作票”,并设监护人。

6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应在操作后立即报告上级,并补填倒闸操作票。 7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应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应接近故障点8m以 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9.3.7.2设备检修

1变配电装置的定期检修应根据设备的质量、已运行的时间、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及其 严重程度、负载和绝缘老化的情况、历次试验分析结果等确定周期并保存检修记录;一般宜 三至五年作1次定期检修;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修。

2检修时应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需供电部门的上一级电源停、 送电时,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报请供电部门审批;应保存检修记录。

9.3.8发电机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自备应急电源配 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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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9.3.8.1发电机房

1当采用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时,应报当地供电部门许可,并备案;发电机应固定位 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

2由专人管理和操作,除值班人员外,未经许可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机房;机房内应有 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3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干粉或其他类型的灭火器材。 4发电机设备应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铭牌完好、清晰,相关额定参数符合运行规定;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 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拦与安全生产警示标识。

9.3.8.2运行安全

1每半个月进行1次运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做好发电机组启动电瓶的日常维护 和保养。

2发电机启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分接线是否正确,各连接部分是否牢靠,电刷是否正 常,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线是否良好;发电机运转开始,确认情况正常后,方可调整发 电机至额定转速;负荷应逐步增大,力求三相平衡;运行中的发电机应密切注意发动机声音, 观察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检查运转部分是否正常、通风是否良好、发电机温 升是否过高。

9.4空调系统

1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卫生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 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常规运行调 节总体方案;机房管理制度;系统水质管理制度;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制度等。

2记录: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及其处理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 录;维护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大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 分析资料等。

3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制冷空调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经过专 门的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制冷机房应有安装良好、朝外开的门(门如开在建筑物内则应能自动关闭);空调通 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放置杂物;机房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 物品;应根据制冷系统和制冷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机房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存放 在设备附近的安全区域内,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测、更换。

5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调试与维修人员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经 过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6冷却塔梯台应完好;在冷却塔上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拆除易燃材料或隔离、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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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措施,防止冷却塔易燃材料起火;风管检查周期每两年不少于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 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7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的不同部位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 于1次,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6个月清洗或更换1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 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1次。

8氟利昂制冷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冷凝器、蒸发器等构成压力容器的,应按特种设备 管理;加氟利昂时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溴化锂机组应符合下列 要求:机组本体需隔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措施,至少应有便于进行隔热的结构;机组高于60℃ 且不宜隔热的部位,应有防止烫伤和不宜隔热的明显标识;定期检查燃烧安全装置的动作及 进行燃料系统泄漏试验,如有异常应更换配件或维修。

9.5污水处理系统

1制度:污水处理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制度; 运行台账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工作人员交接班制度;应急预案等。

2记录:设备运行和保养记录;工作人员交接班记录;污水检测记录;应急演练记录; 两级安全检查台账等。

3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编制操作规程。污水 处理泵房、微滤机、污泥脱水设备等地上设备外露运动部位防护罩或网完好、无破损;急停 开关或隔离开关完好、有效,符合相关要求;潮湿部位的设备设施电气应防潮,使用的开关 应防潮;如需接线,应使用规范的接线盘并架空;泵房应有隔音措施;配制消毒液时,应戴 口罩、防护手套和护目镜;稀硫酸等由专人在专门的柜内存放,不得存放在检测室内,检测 台有通风装置,并完好、有效。

4现场设备设施无漏水,地面无积水,地下水池盖板完好,无位移、无超过1cm的间 隙、无严重腐蚀;沉淀池等敞开池的四周设置防护栏,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防护栏完好,无 断裂、腐蚀;池周边设置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危险等警示标志;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 的部位,应有防止跌落的警示标志;池周边照明良好,灯具无损坏;池区露天电气柜应有防 雨措施;检测室内存放的化学试剂分类存放在指定架子上,标识清晰。

5作业人员每天对排放的污水应进行总余氯检测,每天检测不少于2次,粪大肠菌检 测每月不少于1次;污水排放应达到天津市地方标准要求,严禁未作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 污泥应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办法进行处理;涉及到清淤下井,要参照危险作业规范要求进行 作业;污水站应24小时不间断工作;遇到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止运行的应及时向环保部门 和疾控中心汇报备案。

9.6防雷系统

依据GB50057、《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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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基本要求

1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符合 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 工和检测。

2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 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防雷 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3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 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9.6.2建筑物防雷

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2防雷产品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 投入使用。

3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1次,对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

4宜建立安装防雷系统的场所、建筑物和接地点分布清单,登记系统规格、地点、检 测情况,标明各防雷装置接地或检测点的编号、位置、数量等。

9.6.3用电设施防雷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 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 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10运行控制

10.1用电安全 10.1.1基本要求

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 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2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 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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