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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 应。
4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 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 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6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 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规定要求和使用情况。
7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 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GB/T13869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8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 位置予以标识。
9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规范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10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 将其拆除,并符合GB/T13869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10.1.2配电箱、柜、板
1配电箱、柜、板都应有其本身的编号;配电箱、柜、板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 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配电柜应有、配电箱宜有单线系统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 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插座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 区别或标志。
2动力、照明箱、柜、板的所有金属构件,应有可靠的接地故障保护;箱、柜、板外 不应有裸带电体外露;装设在箱、柜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有可靠的屏护;装有 电气元件的箱、柜门应有PE线接地;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 座右极接相线,左极接零线。
3医用电气设备、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临时用电的电 气设备、食堂和办公场所使用的插座应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已经具有双重绝缘的电 气设备、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等可不设)。
4箱、柜、板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各类电器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 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密封性良好;落地安装的箱、柜 底面应高出地面50mm~100mm;现场配电箱、柜前方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因工艺布 置、设备安装确有困难时可减至0.8m,但不应影响箱门开启和操作)。
10.1.3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1临时线路安装前应由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进行临时线路技术方案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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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临时低压电气线路期限宜为15天,如需要延长应办理延期手续。
2当预期超过三个月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3承包及服务外包方临时用电工程,经审批安装后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和 确认。
4使用现场应悬挂临时用电危险警示牌,配置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或在 指定的配电箱、柜、板上供电。
10.1.4新增大型用电设备
1新增用电设备,应按照GB50254、GB50255、GB50256、GB50257、GB50303 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单位新增医疗设备,要按用电负荷经单位供电部门计算用电量,初步审核并经主管 领导批准方可配电。
10.2二次供水
1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控、灭火器材等);二次供水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制;清洗消毒制度;供水、管水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制度及体检不合格调离制度;涉水产品、 消毒产品索证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值班人员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日常检查、维护、保 养制度等。
2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设施管网维护保养记录;值班表,值班记录;交接班记 录;水池、水箱清洗记录;二次供水系统巡视维护记录;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两级安全检 查台账等。
3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对二次供水的设备应进行每周不少于5次的安全巡视;二次供 水设施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钢板水箱、手 糊式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公共管网连接。其溢水 管也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4二次供水设施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水箱(池)进行每半年不得少于1 次的清洗消毒,进行水质化验,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 全供水。
5二次供水设施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物品;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 化,应向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及时调查解决,确保水质合格。
10.3公务用车
1制度:公务用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派车、车辆日常保养和检查、驾驶员管理、驾驶 员安全生产教育、不良气候预测和通告、停车场所管理、交通事故处置等具体职责、流程和 要求。
2记录:建立公务用车辆台账或清单,登记公务用车登记证书号、号牌、行驶证号、 购买使用时间、年检情况等;建立公务用车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设专人管理;交通车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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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接受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年检。
3租赁外部车辆时,车辆出租单位应有相应的租赁资质,并保存其资质复印件;应签 订安全生产租赁协议或在租赁协议、合同内约定车辆合格标准、车辆检查检验的各自职责等 内容。
4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对车辆进行1次完好性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确定公务用车辆 维护保养周期,并保存维保记录;车辆维修应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指定修理厂进行维 修,严格管理维修费用;每年应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或交通安全告知书;驾驶 单位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宜纳入驾驶员管理;车队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驾驶员日常安全 教育;宜每季度分析1次单位安全行车现状,至少包括违章、行车状况、交通事故等统计、 分析,并制定交通安全考核细则,进行驾驶员考核;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10.4医疗废弃物 10.4.1管理性档案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两级安全检查台账;安全管理制度(监控、灭火器具等);医疗 废物临床管理制度(专用包装、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职责;医疗废物收集人员个 人防护制度;医疗废物收集人员体检及健康档案制度(每年至少1次);医疗废物管理、收 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双签字);医疗废物暂存处、专用运送工具 消毒制度;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院内收集、运送流程图、路线图(固定的人员、时间、 路线);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10.4.2分类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 287号)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10.4.3转运交接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 和现场救援,并上报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持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使用专用运送工具收集各科室的医 疗废物;转运交接双方在确认可以收集医疗废物并核对数量后,应现场将交接登记记录内容 填写完整,经双方认可后均要签字,不得代签;医疗废物转交完成后,及时对暂存地及专用 运输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
10.4.4暂存处管理
1暂存处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生活垃圾存放处分开(远离),设 有明显的“医疗废物”“危险品”“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且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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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安装锁、门禁等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特别是儿童接 触医疗废物。
3安装纱窗、纱帘、防鼠板或投放药物等防病媒生物的措施,暂存处不可见病媒生物 活动的痕迹;暂存处内设有上、下水,便于清洁消毒,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 洁。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4暂存箱、周转箱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暂时储存病理性废物,应具备低温储 存或防腐条件;暂存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5医疗废物的暂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6工作人员应在工作之前,至少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特 殊操作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帽、工作服、靴、护目镜、 消毒剂或消毒器具等。
7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可视本单位接触 的有害因素自行制定。
8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 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10.5危险作业
1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 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应实施作业审批。
2审批制度应明确需审批的危险作业种类、各类危险作业的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审 批内容,审批期限等,并规定作业前现场交底和检查、作业中监护的具体职责、流程和要求。
3危险作业的作业部门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在审批表内填写作业方案,或另行编制作 业方案,方案应作为审批的主要条件。
4由相关方进行的危险作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和作 业人员、作业时限、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和检查人、作业中的安全监护人;交底人应是本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部门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本单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的作业负 责人。
5作业前应由交底人负责到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 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交底应保存 记录或在审批单上由交底人签字确认。
6作业前应由监护人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生产准备事项等进行检查验证;检 查验证应保存记录或在审批单中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7作业中,应由监护人负责对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作业方案进行,发现违 章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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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医用织物洗涤 10.6.1基本要求
1医用织物的洗涤消毒工作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环节之一,将医用织物洗涤消毒 工作纳入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医用织物洗涤 消毒工作;加强医用织物回收、运输、分类洗涤消毒、接受、保管和分发等全流程管理;确 保洗涤消毒质量符合临床使用技术规范要求。
2建立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医用织物回收,洗涤消毒,质量管理, 定期更换,交接保管和分发等制度,并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定期不定期进行微生物学监测, 专人对洗涤后的医用织物对其性状、表面污渍、有无破损等进行检查,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等。
10.6.2自行洗涤
1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建立后勤、医务、医院感染、护理等相关部门分 工合作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合理规划布局,符合环保要求。
3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设置独立的人流和物流通道,接收污染的医 用织物与发放,洗涤消毒后的医用织物应分区管理。
4物流由污染区到清洁区,不交叉、不逆行。医用织物分类回收管理,传染性疾病科 使用后的医用织物,以及被血液、呕吐物和患者其他体液污染的医用织物单独回收并分类洗 涤消毒。
5对洗涤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与废水,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规定和环保 要求处理。
6应对洗涤房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能力培训,熟练掌握医用洗涤消毒技能和医院 感染防控基本要求。
10.6.3洗涤外包服务
1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必要时进行 现场调研。
2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约定医用织物回收、运输、分类洗涤消毒操作流程, 特别是洗涤消毒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3加强对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的质量验收和反馈,设专人接收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 4设置洁污分开医用织物轮转库。 10.7库房
10.7.1一般库房管理
1库房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禁烟标志明显;需要动火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库房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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