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非住宅建筑 低层非住宅建筑 27 27 17 15 13 多层13 遮12 9 8 6 15 15 12 12 6 6 注:①独立布臵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臵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控 制 间 距 建筑类别 筑建 筑 类 别 高层 筑多层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臵 垂 直 布 臵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臵 低层 垂 直 布 臵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类布 臵 别垂 直 布 臵 距 高层 多层 低层
24 20 16 20 13 20 16 9 16 14 9 16 9 14 10 8 12 8 14 9 12 8 6 8 6 6 6 注:①独立布臵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②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臵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筑与侧面有窗的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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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
方位 0°≤a≤15° 1.79h 15°<a≤45°<a≤30°<a≤45° 30° 60° 1.61 h 1.43 h 1.61 h a>60° 1.70 h 日照间距 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
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1.1倍执行;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1、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2、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协议)。
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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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两者同时起作用。建筑退让的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算起。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规定的距离。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
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表7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离界距离) 单位:米 建筑类别 后退红线距离 建筑高度及朝向 高层 主要朝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次要朝向 低层 多层 居住建筑 科教文卫建筑 其它建筑 15 7.5 10 3 15 8 10 3 15 5 10 3 第二十九条 储存各类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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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的规定。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执行)。
表8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单位:米 道路宽度 城市次干道 城区支路 后退道路红线 城市主干道 小区道路 <46 <30 ≥46 <15 ≥30 ≥15 建筑高度、朝向 高层 主要朝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次要朝向 低层 多层 20 12 18 10 15 10 13 8 12 6 10 4 按 居 住 区 规 范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三十三条 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 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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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规划建成区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公路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按建筑退用地边界执行。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古城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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