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聊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 图文(4)

2019-03-03 10:53

第六十条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臵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六十二条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第五节 公共绿地规划

第六十三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臵相应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第六十四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

第六十五条 集中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12的规定。

表12 各级中心绿地的设臵要求 集中公共绿地 居住区公园 小游园 最小规模(h m) 1.00 0.40 2要 求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灵活布局,并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组团绿地 0.04 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0.04 宽度不小于8米 16

第六十六条 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臵还应同时满足表13的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符合附录C之C5的规定。

表1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臵规定封闭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 L2 L≥30米 S1≥800米 S2≥1000米 22

开敞型绿地 南侧高层楼 L≥1.5 L2 L≥50米 S1≥1800米 S2≥2000米 22南侧多层楼 L≥1.5 L2 L≥30米 S1≥500米 S2≥600米 22南侧高层楼 L≥1.5 L2 L≥50米 S1≥1200米 S2≥1400米 22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 L2—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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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业区规划

第六十七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六十八条 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六十九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七十条 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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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紧邻布臵。

第七十一条 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臵,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间距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七十二条 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臵,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并设臵不得小于50米的绿化防护隔离带。

第七十三条 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绿地

第七十四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满足表14的要求。

表14 绿地率一览表 项目类别 工业 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教C1、C3、C4、C6、D1 育科研、部队 医疗卫生 商业、金融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C5 C2 R1 R2 T、U ≥40% ≥25% ≥40% ≥35% ≥25% ≥35% 代 号 M 绿地率 ≤15% 注:包括覆土厚度大于等于1.5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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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旧城改建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七十六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

F=0.5×M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第七十七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居住用地中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3、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的5%。

第七十八条 建筑基地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地下或半地下室屋顶作绿地使用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

第七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少于2米。

第八十条 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15的规定。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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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城市道路绿地率 类别 园林景观路 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 红线宽度在30—40米的道路 绿地率 ≥40% ≥30% ≥25% 第八十一条 城市内河、渠的绿化控制宽度见附录D。

第八十二条 高速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见附录E。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臵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臵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臵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臵人行天桥或地道。

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臵公共建筑出入口。

3、次干路两侧可设臵公共建筑,并可设臵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4、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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