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聊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 图文(3)

2019-03-03 10:53

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建筑物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 1.建筑高度按《聊城市城市建筑高度分区规划》控制。 2.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方法见附录C 之C3。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同时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 2.城市道路的性质; 3.道路红线宽度; 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一半(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2+S)。

②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2+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最小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表C之C3-3。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四十四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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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第四十五条 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日照、间距、退让、高度等的规定。 2.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等鉴定证明。

3.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第四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一节 居住区分级与用地

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

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9的规定。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9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5000 30000—50000 小区 2000—4000 7000—15000 组团 300—700 1000--3000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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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表1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 50-60 15-25 10-18 7.5-18 100 小区 55-65 12-22 9-17 5-15 100 组团 70-80 6-12 7-15 3-6 100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附录B附表B3的规定。

第二节 住宅规划

第五十条 在住宅规划中,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计算层数时,应参照以下内容:

1、阁楼的计算方式:阁楼为可辅助居住的住宅坡屋顶之内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的计为一层;阁楼中高度超过2.20米(含2.20米)的部分,其平面投影面积若大于标准层面积2/3的须计为一层。

2、住宅底层兼做存储空间的,当层高超过2.20米(含2.20米)时,计为一层。

3、住宅层数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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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第五十一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住宅建筑净密度 (%) ≤35 ≤28 ≤25 ≤20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万米/h m) ≤1.10 ≤1.70 ≤2.00 ≤3.50 22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五十二条 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臵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布臵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臵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臵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臵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臵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臵。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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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臵应符合附录B表B5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臵,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第四节 道路规划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第五十七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五十九条 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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