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将设备用于对外赠送
C.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D. 将自建商品房用于本公司自己经营
E. 将产品用于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答案】ABE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有( )。
A.将货物用于媒体市场推广
B.将商品用于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C.将产品用于奖励本厂职工
D.将产品用于本厂办公楼扩建
E.将产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
【答案】ABC
【解析】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但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销售处理。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解释】纳税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会计规定范围和税法范围不一致;二是会计规定的标准
和税法规定的标准不一致。
【解释】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建议采用间接法计算。
【例题·单选题】2008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2009年)
A.16.2 B.16.8 C.27 D.28
【答案】D
【解析】招待费限额计算:(1200+400)×5‰=8(万元)<20×60%=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400+100-1600+12=11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2×25%=28(万元)。
举例说明:间接计算法的应用
【例题1·计算题】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0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l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求利润总额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60-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404(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
(8)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企业2009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账面利润=2000+10+1.7+60+10+2-1000-100-500-200-50-40=193.7(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93.7×12%=23.2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93.7-2+98.5+69.95+12=372.1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72.15×25%=93.04(万元)。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必须明确的三笔金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已交税)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应交税)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A国算A国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