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总结—熟记必过 - 图文(4)

2019-03-03 18:18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4) 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5)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77. 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 (3) 向残或者自杀。 178. 劳动争议的范围 (11年2题伙计告老板)考一分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 (1)因确认劳 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 名、辞退职.丁.和1IJ、t辞职、向f9J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 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 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劳动争议。

179.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10年2题)

18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10年1题)

181.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2. 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83. 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认定. 184.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85. 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86. ★职工或者其近亲 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87.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88. ★(1)《合同法》第 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系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加以委托,故法律赋予了定 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基于定作人具有随时解除权,承揽人在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其损失, 而不可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印务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要求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89. (1)在办理继承登记之前,甲已经取得 7 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 2 条 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甲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即使 没有办理登记,仍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甲与 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是、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令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所以,甲与乙的买卖令 向有效,只是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由于债具有相容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 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

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在已经 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 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 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由于甲无法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义务,应承担违约 责任. (了解)

1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 借人不得将利息汁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了解) 191. 分析 实务可能出案例 (后成立的不得对抗先成立的)

(])出租行为有效。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属于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 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锋》第66条 肯定了抵押人的出租权,但抵押人对承租人有告知义务,否则将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物权法》第 19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 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抵押权设定于前,租赁权设定于后,银行受让该楼的所有 权后,原先的租赁合同对其无约束力,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若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该 写字楼已抵押的事实.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后,由抵押人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写字楼向银行设定抵押的,由于租赁权设定于前,抵 押权设足于后,根据《物权法》第 190 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银行使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192. 按指示运输的义务(了解)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93.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4.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95. ★同时设计、同时施士、同时投产使 用.(三同时09、10、11年)

196.排放建筑施丁.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项目管理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罔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所谓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按照《建筑施士杨界噪声限 值)) (GB 12523-90> 的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士.阶段产生的作业喋声 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 分贝,夜间 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T: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70 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所谓夜间,是指晚 22 点至早 6 点之间的期间\19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 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 行产生环境喋声污染的建筑施.T.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 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合并考说法正确的是) 198.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199.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了解)

200.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新建排巧口,在保护区附近可以新建排污口 201. 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持水检测报告。 202. 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要 求运输公司按照淦土消纳许可证的妥求.负责工地产生的建筑总圾渣土的清运处置.运拉 公司违法将 l车建筑拉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泣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03. 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204.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 设备 .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205.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肖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1)建设单位, 2)主管部门报告。 206. ★实施既有(老房子)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普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1)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2)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 进行。 207.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黠土砖。 208. 1)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 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3)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4)优先使用变频技术 209. 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2)施工现场道路按 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 地。 2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固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211. 1)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12.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恨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 况. 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213. 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 爆竹5)民用爆破

214. 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 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丁.现场从 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1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11年) 216.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许可证颁发单位办 理(10年) 217.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218. 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l)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T.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2 )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原因是:违法犯罪) 219.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0年) 220.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 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 少予 2λ。(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 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2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施工措 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22.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严安全事故情况。 223.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24. 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上报事故。 226.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27.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逃命权) 22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1)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 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2)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29.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1)现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2)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0年)

23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瑞训考核 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1年单)

2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11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年)

233. 《建设丁.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丁.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t艺、新设备、新 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年)

23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 业人员、起重信号士、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35.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36.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错误o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611专舰定..施工 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本囊中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囊仅由 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237.委会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 26 条还规定,对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J' 本案中,项 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38.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2 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3k.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息,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妥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戳\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皮压力冒险作此,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239. ★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 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240. 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了解) 241. 24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 电气防火措施。 (实务) 24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审查。 24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 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45.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246.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4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 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 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05一级07年二级)

248.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04年)

249.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下程,施 工单位应当对施'仁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档高度(市区2.5m、郊区1.8m)

250.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 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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