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总结—熟记必过 - 图文(5)

2019-03-03 18:18

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05年)

251. 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①总承包单位② 分包单位③出租单位④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07年) 252. ★近些年来,由于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主要指提升或 滑升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等,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 此,必须依法对其加强使用管理.特别是施工起重机械,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53.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5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 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55.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①高处作业②深基坑作业③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 (了解) 256.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了解)

257. 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58.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军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 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59. 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l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握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26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四)应急预案的培训(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 (掌握顺序) 261. 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6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l)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 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 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 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实务)

26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65. 事故补报的要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了解)

266.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9条、第 14 条、第 四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坟发生池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 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 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于员素 .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放扩大,或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 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围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建筑实两年考一次)

267.《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 手续: (l)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退路、管线、电力、邮电 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l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 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68.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10年

26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了. -单位提供施工现场 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 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10

27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丁要求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7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士.措施的资料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 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 已搭建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丁.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I 拟进人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顶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 他应提交的材料。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 位资质等级

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7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11年2题 ) 27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09、11考标题)

274.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丁.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T.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75.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①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②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7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人员能辑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7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f&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提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同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 使用。

278.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件问家标准的代号为 \。例如: 《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1 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盘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 . 其中 GB/T 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50430 表示标准发布 顺序号. 2007 表示是 2007 年批准发布。(了解) 279. 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280. 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81.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有国家标准出现,地方行业标准消失)

282. 在工程技术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283.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 施监督(07年)

284.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工程项目采用 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年)

285.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诲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

改正,处以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 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考1—2题)

28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8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 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88.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栓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 样数量的 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 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s ( 4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I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 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89.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90.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了,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 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了解) 29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10年) 29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戚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07、09年) 293. 《建设.丁.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04年) 294. 《建设了.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05年) 29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9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29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1年) 298.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广、供应商。(11年) 29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 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3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国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01.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02.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03.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 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 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 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0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 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0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 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I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06.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09年) 307. 规划(政府验收 )、消防、节能(政府不参加验收)、环保(政府验收)等验收的规定 308.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 设工程是香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09.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实务出大题 )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 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证明文件、出广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 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常 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提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 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 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 3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310. ★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1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31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1)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2)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 3)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4)系统节能性能检测5)系统联合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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