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18季布煤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采用!(地技)(4)

2019-03-03 21:44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4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6号令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第一条 人身事故分类

(一) 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 重伤事故: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 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 (3)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4)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5)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6)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三) 轻伤事故: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第二条 非伤亡事故分类

(一) 一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矿井停工8 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 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 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以上。

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后部巷道冒顶长l0 m(含l0m)以上。

(二) 二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4、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h一8h。 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lOm以下。

6、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以上,5m以下;后部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lO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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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提升设备断绳、坠罐、蹲罐、卡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8、 上下山跑车。 9、 压力容器爆炸。

10、 采掘工作面冒顶堵人。 (三) 三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矿井停产1.5—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5m(不含5m)。

6、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后部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汇报、救援和分析处理

第一条 事故的汇报、救援

(一) 出现轻伤或三级非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1、 事故现场要在15分钟内,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矿长,由矿长(矿长)负责,组织安排有关人员,查看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事故单位确定需要豫煤煤炭投资运营矿井帮助处理的,调度室要在1小时内向豫煤煤炭投资运营矿井领导汇报。安检科及有关部门协助矿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抢救事故,以减小事故损失。

(二) 出现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1、 事故现场要在10分钟内,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其他矿长,根据事故汇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并积极组织人员,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并上报河南省地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

2、 事故单位要初步弄清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在30分钟内向矿井调度室和有关的部门汇报,矿井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矿井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需要矿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事故,防止事故范围扩大,以减小事故损失。

第二条 事故的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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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抢救事故结束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查找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井进行分析处理,在3天内把事故处理报告,报矿井安检科存档,并列入矿井季度考核。

2、 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事故的分析处理,由矿井牵头,在6天内,根据事故性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安检部要找出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在矿井月例会上进行通报,列入矿井的季度考核,事故处理报告安检部存档。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第一条 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除按省有关规定处罚外,另对事故

单位直接罚款50万元,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直接罚款20万元,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超指标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直接罚款5万元,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对矿井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隐瞒事故的处理

(一) 对因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一经查出后,按照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二) 对因迟报、瞒报事故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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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一)19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财企[2006]478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季布煤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季布煤业公司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季布煤业公司[2006]116号)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标 准

第一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按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30元/吨煤。

第二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须经集团矿井批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三条 矿井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则,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条 矿井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督促所属各单位、区队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矿井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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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 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矿井应当监督所属各单位、区队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矿井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安全费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实行安全费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单位、区队应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报矿井审批并备案。年中发生重大安全工程费用变更时,必须报矿井专项研究审批,年终应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集团矿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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