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9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全体职工要向单位进行书面承诺,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 安全承诺书由矿井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五条 安全承诺内容 :
(一)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 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三)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得无证上岗、违规作业。
(四) 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安全帽、 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草火柴等易燃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严禁戴电子表或其它非防爆电子产品,严禁无故把矿灯熄灭和甩灯。
(五) 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熟悉避灾路线。
(六) 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六条 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一) 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二) 新入矿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三)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监察处存档。
(四)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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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承诺的要求:
(一) 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检查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 职工进矿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矿。
(三) 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违反承诺的责任:
(一) 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 安检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 (二) 各科室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
(三) 本制度由安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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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做到职责明确,奖惩分明,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于对矿井各部门、所属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 职责及考核
第一条 安检部门负责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的归口管理。
第二条 矿井矿长(矿长)及分管负责人对矿井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区队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并根据矿井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实行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考核分二级制,即矿长(矿长)、分管负责人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各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职工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一条 考核按照矿井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职责及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100分除以条款数量,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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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一条 考评优秀的和不合格的由安检部核实后,按矿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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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所属各单位、区队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行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安全技术保障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明确各级安全技术审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属各单位、区队。
第二章 总工程师职责
第一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生产技术”、“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二条 矿井应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工程师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有本矿井矿委会的同意批准;
第四条 总工程师对权限审批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审批,并定期组织会审,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安全检查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采掘、“一通三防”、机电、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分管专业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 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矿井总工程师决策。
第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及年度灾害预防计划的编制,拟定方案报集团矿井审批。
第三章 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条 采、掘、机、运、通、安检、地测、调度等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条 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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