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制度汇编
6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煤矿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属各单位、区队。
第二章 工作标准
第一条 标准制定的依据:
(一) 《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
(三) 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
1、 必备条件
(1) 依法取得“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矿井井;
(2) 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3) 采掘关系正常;
(4) 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 (5) 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
(6) 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 (7) 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 (8) 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专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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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调度、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地面设施十一个专业项目。标准中应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考核内容。
3、 安全管理专业项目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奖惩等专项内容。
4、 地面设施专业项目主要指“两堂一舍”(即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和职工宿舍)及矿容矿貌。
第三条 各单位、区队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范围、内容,紧密结合本季布煤业公司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和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本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当调整和合理确定各专业项目的评级权重,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报集团矿井安检部备案,企业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矿井检查考核时,执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考所在省(区、市)的标准。
第三章 考核评级
第一条 矿井对各单位、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比定级工作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4]新标准)执行。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行分级检查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存在问题的扣分按比例计入考核评级分数之中(其中定期检查占70%,不定期抽检占30%)。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矿井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度全面检查一次,各单位、区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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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矿井每季度至少要对照标准对所属各单位、区队开展一次检查,检查资料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专业检查验收评分表、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检查资料必须真实,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五定”原则要求各季布煤业公司整改。矿井安检科组织复查,对复查时仍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除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条 各单位、区队自检自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五定”原则报本单位安检部门,安检部门进行复查,如复查时仍存在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六条 考核验收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年度考核评级的基础材料。
第七条 矿井组织的各单位、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和级别若低于煤 各单位自检得分和级别时,以矿井考核评级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
第八条 对考核年度内核准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给予一定奖励,对不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和安全隐患多、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处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奖罚按照年度考核兑现。
第四章 管 理
第一条 矿安检科负责全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区队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区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季布煤业公司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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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单位、区队应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细则,并报矿井安安检部门备案。
第四条 矿井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安检部门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归口部门,负责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资料收集汇总、考核、奖惩以及向上联络等日常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区队必须设立由正职任组长、副职任副组长,分管专业的有关人员、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确定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细化到科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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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提高矿井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各单位、区队培训是指各单位、区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职业卫生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所有培训均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有培训计划、实施记录、培训考试或考核成绩、培训考勤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相关记录。
第五条 所有培训均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全体人员,各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提取,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费的开支,要合理使用,安全检查科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应受到影响,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培训期间不计出勤;外出培训不合格者,再培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职工教育培训组织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培训工作,严格做好培训教育的准备工作、组织工作,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考核、发证和培训工作总结及归档工作,确保各级培训教育工作起到实效。
第六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矿井安检科负责组织生产、调度、通防、技术、机电以及其他业务部门,落实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监督并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考核成绩造册,存档。
第二条 矿井安检科是矿井安全集中培训的组织和实施部门,配合矿井安全矿长监督各单位、区队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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