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六)配合省铁办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验工计价和完成相关报表确认工作。
第七条 参建监理单位职责: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铁路用地界内征地拆迁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三)对铁路用地界内征地拆迁实施监督检查和完成相关报表。 (四)配合省铁办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验工计价和完成相关报表确认工作。
第三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八条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征地拆迁工作由省铁办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规费缴交标准按国家、部省纪要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和各股东确认后作为资本金进入沪昆客专江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第九条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工程征地拆迁内容包括永久铁路用地征用、民房拆迁、铁路、厂矿(不含压覆矿的赔偿)企事业单位及涉及到的所有相关建(构)筑物拆迁、三电及各类管线(含涉及铁路部分)的拆迁等。
征地拆迁以批准的设计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范围和现场“三电”及管线实物量为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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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省铁办及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拆迁项目,省铁办可采用协商和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十一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对于因铁路建设产生的红线外无路通行、无法耕作的少量边角地、夹角地以及因主线拆迁产生的边角房及所属的宅基地,按照“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的原则,边角房(主体结构破坏,影响安全使用的)经相关各方确认后,随主线房屋一并拆除,对落实国家环保要求需拆迁的房屋等,经相关各方确认后,均按照红线内征迁补偿标准进行拆除。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用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根据立项批文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2.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3.公司配合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公司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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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补划基本农田。 7.向地方国土部门承诺耕地占补平衡。 8.组织专家论证。 (二)正式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由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成果报告书。如遇林地达一定数量时,需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成果报告书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
需由省铁办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的七项工作:省国土厅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呈报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图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和安臵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及承诺。
需由公司完成的七项工作: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线路总平面布臵图和用地位臵图。
(三)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
1.公司依据省部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铁办商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省铁办与县(市、区)铁办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涉及特殊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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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由地方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签订拆迁合同。
3.由省铁办督促县(市、区)铁办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4.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省铁办、县(市、区)铁办、乡镇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6.在设计、施工单位协助下,公司督促征地拆迁的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复核绘制实际用地图,整理工程征地拆迁资料,与县(区)、乡(镇)、村政府及土地部门办理用地竣工图、界桩表、权属证明、补偿清册、结案表等盖章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向县(市、区)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并向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移交。
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四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交省铁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属乡镇确认;配合完成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
确认后,省铁办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与建设单位、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省铁办依据各方确认的(建交—7)、(建交—6)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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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建设单位、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统征统迁用地、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勘测定界后,省铁办组织县(市、区)铁办、乡(镇)、村委会对现场应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经建设单位、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施工单位填写《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认后并抄送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批准后,省铁办应督促县(市、区)铁办及时进行公告并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对地方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距离:外城区8米、城郊居民居住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其他地区15米以内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一经发现,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省铁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指挥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取弃土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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