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原始地貌照片),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并由设计、监理单位签认。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省铁办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乡村改移道路工程用地应扣除铁路用地范围内原既有道路面积给予补偿,县级以上改移道路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办公室《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按市、县(区)、乡(镇)、行政村和施工标段分区间和站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交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向设备用地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省铁办负责,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配合向国土部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施工弃土场,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尽量不用或少用耕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方案做好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土地,与县(市、区)铁办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复垦
— 16 —
方案明确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县(市、区)铁办应及时提供临时用地。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向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暂由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代替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铁办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铁办依据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于次月5日前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和《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报送公司审核,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用;每季20日前,省铁办填报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送公司。
省铁办填写《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公司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签字核认,在全线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依据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拆迁费用,报部确认。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按工程倒排工期和征迁进度及时拨付征迁资金。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计价依据
(一)征地拆迁计价按照《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关于加强铁路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通知》(铁建设电?2009?23号)和实施协议规定执行。
(二)征地拆迁计价时应提报《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
— 17 —
偿费清册》(建交—6)、《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以及完整的原始资料、凭证附件和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省铁办和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要对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十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江西省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保护相关规定,配合文物调查、钻探、发掘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公司、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否则,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 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 2. 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
3. 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建协表—3) 4. 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
5. 用地范围内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
— 18 —
6. 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 7. 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
8. 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 9. 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 10. 铁路征用土地权属证明
11.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各项补偿全部完结结案表(建交—27)
12.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建设补充耗地及缴纳开垦费清册(建交—28)
— 19 —
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1
房屋(m2) 镇(乡)村 起讫里程 户数 砖混 砖瓦 土木 小计 简易 围墙 坟墓 地坝 构筑物 35KV以下等厕所 粪池(水池) 三电及管线 备注:本表以各方现场核对签章的建交—6表汇总,构筑物多时可以增加续表。 标段: 省 铁 办: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设计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