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体讨论决定。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听取考察组意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党政工作机构人选,推荐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候选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依法任免。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形成任免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确定公开招聘职位,制定实施方案; (二)职位分析;
(三)公布招聘职位、职数、职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
(六)竞职演讲、综合答辩;
(七)根据综合测试和演讲答辩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八)组织考察或通过其它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九)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十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拟聘任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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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确定竞争上岗职位,制定实施方案; (二)职位分析;
(三)公布招聘职位、职数、职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视情况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
(六)竞职演讲、综合答辩; (七)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八)根据测试与演讲答辩、民主测评与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九)组织考察;
(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十一)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十二)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拟聘任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竞争上岗可以不安排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直接进行演讲答辩。民主测评也可在竞职演讲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高于20%的,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资格,已参加竞职演讲的人员取消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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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第十八条 采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具体形式由党委书记根据研究内容确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聘用或解聘事宜,党政主要领导应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并召开相关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汇报,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任命制、聘任制、选任制聘(任)用中层管理人员,。
(一)对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进行聘任。
(二)对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实行任命制,由党委任命。 (三)对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任命制或选任制,由党委任命或批复确认选举结果。
(四)对按中层管理的工会及共青团负责人按照《工会章程》、《共青团章程》等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由党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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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选举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负责聘(任)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新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并根据规定,对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按任职岗位逐步实行差别化的考核评价,科学设置指标和权重,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和履行核心使命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对中层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聘(任)期考核评价。必要时,经党委同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巡视和专项考核,重点了解中层管理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或专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和德才表现。
第二十七条 对中层班子的考核评价突出以下内容: (一)工作业绩,围绕提高发展质量、提升自主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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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从当期任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积累等方面进行考评;
(二)政治素质,围绕政治责任、思想作风、学习型团队建设、创先争优、解放思想等方面进行考评;
(三)团结协作,重点围绕整体功能发挥、协调配合、分工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作风形象,重点围绕诚信务实、敬业奉献、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注重对执行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注重鼓励干部勇于负责、敢于管理,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式方法实施考核。
第三十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工作部牵头,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评价组实施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层班子年度和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和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改进、薪酬兑现、人员培养以及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领导班子调整和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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