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接待标准。
(八)在考察(考核)期间,不准组织进行或参加各种游览、观光活动。
(九)不准违规复制、留存、散布相关考察(考核)工作资料。
(十)对应当回避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回避。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地区的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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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接待标准。
(八)在考察(考核)期间,不准组织进行或参加各种游览、观光活动。
(九)不准违规复制、留存、散布相关考察(考核)工作资料。
(十)对应当回避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回避。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地区的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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