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使用、培养、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激励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从严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构建体系化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薪酬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党委工作部门拟订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报党政联席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坚持收入唯一制度,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除公司规定的薪酬收入外,中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三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制度建设并重、强化事前监督,通过考核评价、巡视、提醒与诫勉谈话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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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公司有关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激情减退、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称职的,视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公司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集团公司或本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六)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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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公司决策、决定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汇报不及时、虚报虚构信息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
(八)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四十条 逐步建立适应人才成长规律、符合战略发展需要的中层管理人员职业生涯设计和中层岗位接续计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推动事业平台和职业计划的同步发展。
第四十一条 按照“推进战略实施、破解重大问题、提升素质能力、传扬企业文化”的原则,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提高科学治企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举办针对性强的专题培训班或适时选派优秀人员外出深造、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40学时培训或相当的课程学习。鼓励和支持中层管理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和事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学习。
第四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既要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又要做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团队的倡导者、组织者、实践者,切实起到引领学习的作用。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学习培训档案,健全述学、评学、考学制度,把学习培训情况纳入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的交流制度。交流形式包括岗位(职务)轮换、异地任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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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视情况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降职或调整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交流、轮岗: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综合考虑重组融合、急难险重、重点工程、新开拓领域等需要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二)需重点培养的。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需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优秀年轻中层管理人员;在艰苦岗位长期工作且任劳任怨、做出贡献的中层管理人员。
(三)岗位工作经历相对单一的。
(四)担任同一岗位职务时间相对较长的。 (五)因回避需要交流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异地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生活补贴、住房及探亲等待遇方面的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后顾之忧,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在交流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和优先选拔使用。
第八章 中层后备人员
第四十七条 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优进绌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层管理后备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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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优化结构、好中选优”的原则推选和确定中层后备人员,注重从基层一线、具有多岗位锻炼经历、经受实践考验、取得突出业绩的年轻优秀人才中选拔中层后备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中层管理后备人员资格条件和结构要求: (一)中层后备人员原则上按照正职岗位1︰2和副职岗位1︰1的比例进行配置。
(二)中层后备人员队伍要具有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中层后备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以35周岁左右为主体,30周岁以下应占一定比例;副职后备中3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三)中层后备人员队伍要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中层后备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或有特殊技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中层后备人员队伍要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经营计划、科技研发、工程管理、运营管理(生产制造、质量安全)、市场运作(军品管理、民品管理)、财务金融、人力资源、党群工作等领域后备人员应形成合理比例。
(五)中层后备人员要具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具有多岗位锻炼、复合型经历的人才优先进入中层后备队伍。
第五十条 根据中层管理班子建设需要,中层后备人员一般每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调整补充可结合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根据公司改革发展需要,结合中层后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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