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的发展潜力、职业领域及个性特点,加强中层后备人员培养工作,要特别注重加大后备人员实践锻炼的工作力度,坚持艰苦岗位、多岗位、急难险重岗位的培养锻炼和脱产培训培养。积极鼓励和支持后备人员参加公司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
第九章 退 出
第五十二条 健全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出制度,形成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
第五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撤职,聘(任)期届满者不再续聘(任)用。
(一)在年度或聘(任)期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在中层班子中闹不团结、不执行重大决策决定,经上级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谈话提醒或诫勉后,仍不能正确认识并进行整改的。
(三)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胜任的。 (四)不服从组织决定的。
(五)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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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在同一职级任职满六年以上且无重大创新举措与管理成效、未获得公司或上级任何表彰奖励的(单位获得过表彰奖励视同单位管理人员获得过奖励)。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因其它原因由公司认定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五条 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将根据任职经历、业务知识、管理经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合适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第五十六条 退出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职级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所掌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 律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领导及组织人事相关工作人员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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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和组织人事纪律,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用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创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每年向集团公司党组专题报告年度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主动支持并自觉接受监督,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准”纪律要求: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变相扩编、超编,或违反规定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碰头会等形式代替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或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用、个人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三)不准对未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人选做出任用决定。
(四)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五)不准在管理体制调整、机构变动、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者退出现职前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
(六)已调离原单位或已离职的领导人员,不准干预或变相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七)不准在测评、推荐、考察、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活动和非组织活动。
(八)不准在考察、调查、核实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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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真相,干扰组织程序。
(九)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沟通酝酿和集体研究讨论等有关情况。
(十)不准授意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或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规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
违反上述纪律所作出的人员任用决定一律无效。 第六十一条 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准”纪律要求:
(一)不准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以及集团公司决策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不准违反组织程序、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
(三)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打击报复,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跑风漏气”,私下传播、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工作信息。
(五)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擅自作主、随意表态、封官许愿、讨好卖乖。
(六)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七)不准越权、违规干预下级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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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消费娱乐活动以及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十)不准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二条 实施组织考察和考核评价的组织人事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准”纪律要求:
(一)不准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 (二)不准擅自更改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 (三)不准对反映考察(考核)对象问题的举报不如实报告,或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视而不见、不进行调查核实。
(四)不准隐瞒、歪曲、泄露考察(考核)情况。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考察(考核)对象、考察(考核)对象请托人或其所在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和其它消费娱乐活动,以及接受考察(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特殊接待。
(七)不准要求或授意考察(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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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接待标准。
(八)在考察(考核)期间,不准组织进行或参加各种游览、观光活动。
(九)不准违规复制、留存、散布相关考察(考核)工作资料。
(十)对应当回避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回避。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地区的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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