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发〔2010〕1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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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称《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合川府发〔2010〕3号)和《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川府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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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川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合川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区招投标工作规范性文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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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执法等工作。
区监察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协助区级有关部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招投标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市级以上项目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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