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可研(立项)批复及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文件。
(二)招标最高限价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六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
— 6 —
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七条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
— 7 —
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8 —
招标规模及范围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业主须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十一条 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二条 建立合川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及信用评价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交易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及考评工作,每年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对信用等级评为不
— 9 —
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名录库中清除,对新的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入名录库。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区交易中心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日常维护及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网上不报名的招标方法组织招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遗答遗、图纸及相关资料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下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1小时内在区交易中心开始接受投标文件,区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文件费。
不采用网上不报名招标方法招标的项目需由招标人按程序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