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5)

2019-03-04 10:56

(五)违规将工程化整为零组织招标的。

(六)未按规定将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补遗澄清通知送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交易中心备案,招标文件有恶意欺骗行为及未使用规范招标文本的。

(七)招投标交易活动未在区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 (八)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的。 (九)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十)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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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合川区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暂停招标代理机构一至三年在合川区的招标代理资格,投标人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合川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档案,使招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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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

(五)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又宣告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六)投标人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听劝阻扰乱会场秩序的。 (七)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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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第三十条 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区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由区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监管权限在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合川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级以上项目,市级以上部门要求由合川负责监管的,原则上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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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交易中心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川府发〔2010〕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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