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提供出正当的理由和依据的,视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投标报价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50%,投标报价越低,所得分值应越高。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推荐第二、三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首次招标项目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数不足三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的,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重新招标后经评审无合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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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该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合川片区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在其他专家库中抽取;市级以上投资项目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提出建议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后可以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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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准入制,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准入制的主要方式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区检察院,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在区交易中心,未通过廉洁诚信准入查询的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投诉异议不成立的,区交易中心应3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招标鉴证书,招标人应在收到招标鉴证书2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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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15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工程保证金(10%的履约保证金和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足额提交工程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工程保证金交完的时限按照中标金额的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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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5日。 (二)中标金额200万元—5000万元的,时限为10日。 (三)中标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5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违纪责任:
(一)应当招标或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公开招标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未达到规定的招标条件违规组织招标的。 (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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