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 1904 年,当时加拿大政府为了平衡国内钢铁制造商和广大农民在是否提高关税问题上的利益冲突设计了这种新的抵制不公平贸易的手段,在随后的几年中,澳大利亚(1906 年)、南非(1914 年)、美国(1916 年)、日本(1920 年)、新西兰(1921 年)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但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这段很漫长的时间内,反倾销的使用只局限于少数几个国家,发起 的调查数量极其有限,最终导致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更是寥寥无几。随着 GATT 连续八轮的贸易谈判,各缔约方的进口关税出现大幅下降,配额、许可证等传统的非关 税壁垒也不断消除,已经无法在经济出现停滞或者衰退来临时为国内企业提供足够的贸易保护,这时,反倾销作为 WTO 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之一开始受到人们关注,并因其良好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逐渐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地区)最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中国是反倾销行为最大的受害国,自 1995 年WTO 成立以来,已经连续 15 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被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占到全世界总量的 22.67%,且呈现总体上升趋势,与中国在世界出口中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为减轻反倾销对中国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造成的严重影响,亟需探索建立良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而研究主要对中国反倾销国家的特征并进行比较分析就是迈向这一目标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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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倾销与反倾销基本概念介绍
1.1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原对外经济合作部)负责。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1.1.1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
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1.1.2构成要素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1.3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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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经济效应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 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垮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1.2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1.2.1理解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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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1.2.2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1.3 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1.3.1简介
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行为。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在发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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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协议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确定产品倾销的方法,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确定国内产业受损害时考虑的标准、反倾销调查的机制和程序,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与时限(包括价格承诺、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行政复审与司法审议。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职能和争端解决专家组在涉及反倾销行动方面的作用。
1.3.2反倾销协议相关重要规定
《1994年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WTO比较权威的法律文件,对于世界各国,特别是能为WTO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形成标杆,甚至能规范他们的反倾销立法。WTO反倾销协议的内容主要有: (1)倾销的确定
一般会分三个阶段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即确定正常价值,确定出口价格,以及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销售产品只要低于正常价值便构成倾销行为。反倾销规则规定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第一,出口国国内价格;第二,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第三,推定价格。 (2)损害的确定
损害一般根据所提供的证据从两个方面来审查:一是进入到国内市场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以及该行为对国内市场同一产品的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及行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日后所引起的反应有多严重。 1.3.3反倾销法的救济措施
WTO反倾销规则规定了三种救济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1.3.4 WTO反倾销规则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规则
按照WTO反倾销规则以及各国反倾销立法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一般有以下四个阶段:即起诉立案、反倾销调查、裁决和司法复审。 (1)起诉立案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机构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后,才开始立案和调查。但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机构也会主动开始调查程序。 (2)反倾销调查
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之后,反倾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项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通知给有关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该在起动后一年至18个月以内结束。 (3)裁决
最后反倾销机构依据倾销是不是存在,是否形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将结果对外公布,裁决方式即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但反倾销税的税率必须根据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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